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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Jul 6, 2017

53873_rns_2017-07-06_f537b746-4a6b-4ed7-af0f-d9499c7645a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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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2 号 重大资产重组

2—— 大资产重组 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证券简称 同力水泥 证券代码 000885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其他方式 □
交易对方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本次重组概况 同力水泥以其水泥制造业务相关资产与河南投资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的高速公
路资产进行等值置换,置换差额部分由同力水泥以现金方式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予以支付。
拟置出资产包括:(1)同力水泥持有的九家子公司股权:驻马店市豫龙同力
水泥有限公司70%股权、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3.15%股权、新乡平原
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省
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60.00%股权、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100%股权、
驻马店市同力骨料有限公司62.96%股权、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中
非同力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2)同力水泥持有的“同力”系列商标权。
置入资产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
司100%股权。
判断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的依据
根据预评估值和预审计值,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预评估价值分
别为37.86亿、25.7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
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9.93%、115.39%,均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置入资
产、置出资产截至定价基准日资产总额分别为66.80亿元、49.70亿元,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5.82%、
78.73%,均超过50%;置入资产、置出资产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3.74亿元、
29.86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79%、95.19%,置出资产2016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方案简介 同力水泥以其水泥制造业务相关资产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高速公路资
产进行等值置换,置换差额部分由同力水泥以现金方式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支付。
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1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1.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不适用
1.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1.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情况
不适用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1.3 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1.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还控制安
彩高科、中原证券、
和豫能控股三家上
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2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
1.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经交易对方推荐,
上市公司聘任王霞
女士、宋向军先生
和何毅敏先生为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1.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等情况)
2.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不适用
2.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2.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2.2.3 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2.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2.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交易对方河南投资
集团正在办理许平
南为其反担保的替
换工作,如交易完
成后,上述反担保
事项没有解除,则
上市公司存在为控
股股东河南投资集
团承担反担保的情
形。

3

2.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 权属是否清晰
2.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2.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大风险
2.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2.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2.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2.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许平南部分土地使
用权和地上房屋尚
未取得权属证书,
目前,许平南正在
积极办理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所有权相
关手续,待相关文
件补充完整后即向
有关部门递交办证
申请。未办证土地
房产,目前正在办
理相关权属证明。
2.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标的为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
2.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2.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
2.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4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2.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最近3 年未进行评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比是否存在差异
不适用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不适用
2.5 资产的独立性
2.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2.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2.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2.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不适用
2.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2.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2.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2.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2.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理作出恰当安排

5

2.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变更
为以高速公路投
资、建设及运营管
理为主,以市政供
水相关基础设施投
资、建设及运营管
理为辅,上市公司
需要变更会计政
策。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交易完成后,置入
标的为上市公司主
要资产,上市公司
将会采用置入标的
的会计政策。
2.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2.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
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3.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
3.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
出售的9 家子公司
股权及商标,为上
市公司主要资产。
3.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出售资产属于水泥
制造业务,受水泥
行业产能过剩影
响,出售资产业绩
面临较大下行压
力,但尚不是难以
维持经营的低效或
无效资产。
3.4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估方法

6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4.1.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4.1.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4.1.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置出资产中非同
力、濮阳建材、同
力骨料三家股权资
产只采用资产基础
法一种方法进行了
评估。
4.1.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4.1.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1.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1.8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2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4.3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最近三年未评估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 债务转移
5.1.1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适用
5.1.2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5.2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
不适用
5.3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适用
5.4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不适用
5.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预案阶段已取得部
分债权人同意函。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 程序的合法性

7

6.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
预案阶段,尚未取
得河南省国资委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的批复,后续
草案阶段会取得。
6.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表决通过
预案阶段尚未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
6.2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制经营类领域
重组后,上市公司
将进入道路运输
业,涉及特许领域,
但置入标的许平南
已取得相关资质。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7.2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
7.2.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等情形
7.2.3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7.2.4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7.2.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8

7.2.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7.2.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不适用
7.2.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7.3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7.3.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
7.3.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7.3.4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7.3.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7.4.2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7.4.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7.4.4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7.4.5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8.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不适用
8.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9

8.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8.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8.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8.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8.3.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3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4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8.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8.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8.7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不适用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10

8.8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2016年8月2日,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
司河南投资集团控
股发展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的郑州航空
港汇港发展有限公
司全部股权(50%)
转让给控股股东河
南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全资子公司河南
城市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转让价格为
499万元,上述资产
与本次交易不属于
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
况、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况;拟置出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
况;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除上述各点外,独
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的各项相关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尽调工作。
结论意见: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
了必要的信息披露。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经进行资产评估且评估结果经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或备案,并尚需取得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有权政府机构批准,以及上
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并辅之以市政供水基
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上市公司可以在充分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和良好行业发展机遇的情况下,
有效使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同力
水泥已经作了充分详实的披露,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 重大资产重组》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6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