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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AGM Information 2020

Apr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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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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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城发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下列各个议 案的相关资料,经审慎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出具的《河南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16-00006 号),2019 年度公司 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 628,733,300.94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624,135,537.90 元,2019 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1,951,152,339.21 元,其中母公司 2019 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1,166,799,288.66 元。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保障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考虑公司 2017、 2018 年度分红情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本 496,381,9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62,544,129.86 元,占本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10.02%。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0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统计,预计的关联交 易事项属于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活动事项,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合理,符 合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等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我们对议案进行事前 认可,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 决一致通过上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全面、客观

和真实的。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和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及重大 投资和信息披露等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问题和异常事项。公 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且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 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并要求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 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0 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后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更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 事先认可。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 中,能够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较好地 完成了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除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 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提供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有利于公司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聘用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 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审核报告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核查了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制作了《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审核并编制了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 16-00047 号)。 根据上述规定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核查了 2019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并制作了《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 了审核,并编制了《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16-00013 号)。根据上述规定及《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 真审核。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遵循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 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

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不包含已剥离资产)为 670,553,430.70 元,超额完成了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7,190.78 元的业 绩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我们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值测试报告的 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编制的《重 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 审核完成后编制了《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 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16-00012 号)。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以及有关约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 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并且审计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均出具了审核意见,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副总经理常山林先生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公司副总经理常山林先生辞职事项进 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常山林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 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 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亦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0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