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ETC POTEVIO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9, 2021
54570_rns_2021-05-19_f2b2a468-2dc4-4a25-9e5a-55c524329425.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83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1909-1911 邮编 : 510623 Room 1909-1911, 19/F, CTF Finance Centre,No.6 Zhujiang East Road,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P.R China
电话 : ( 86 20 ) 2801 6788 传真 : ( 86 20 ) 2801 6799 网址 : www.junzejun.com
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顾)字 [2021] 第048 号
==> picture [70 x 2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1 年5 月19 日下午14:00 召开的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 程序及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 年4 月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会议,并于2021 年4 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1
==> picture [70 x 2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知》(公告编号:2021-020),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原 普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 名,代 表股份325,757,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7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 名,代表股份 53,975,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9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 人, 代表股份271,781,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73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4 名,代表股份30,850,3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48%。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 名,代表股份2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2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850,35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2708%。
该等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1 年5 月14 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 picture [70 x 2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议案3:《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4:《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7:《关于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8:《关于2021 年计划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7、9、10、11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6、7、9、10、11 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议案7 关联股东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通信研究所(中国 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石家庄通信测 控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等须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进行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 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 picture [70 x 2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叶俭
见证律师:陈菁华
杨晓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