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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2
Oct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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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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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 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的管 理、网上申报及定期检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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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 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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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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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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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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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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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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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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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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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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