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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a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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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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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 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的定期 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注册会计师, 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 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遵照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的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的承担其他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根据实际审计项目的需要,并参考以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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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竞聘或单一选聘方式。公开竞聘, 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单一选聘,指 公司邀请某一特定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

(二)财务部负责对承担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收集、整理 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的工作;

(三)财务部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 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财务部、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财务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的初 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财务部的调查 资料和书面初步筛选评议结果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否定该提案并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 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财务部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应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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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四条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期间,公司应充分披露 财务部的书面评议结果和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财务部、审计委员会按照 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 披露。

第十五条 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定期审计由负责公司定期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产 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财务部对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形成书面的评议结果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公司聘任并委派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原则上由财务部负责聘任委派,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子公司自行选聘的,可由子公司在审计委员会指定范围内自行选聘,上报财务 部审核批准、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续聘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定期审计工作完 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 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 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公司的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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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监督检查 结果,及财务部的评议意见做出续聘、改聘决定。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子公司的专项审计工作后,对会 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根据检查结果、 评议意见,结合子公司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财务部应做出续聘、改聘决定,报 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重组、遭受监管机构处罚等原因发生重 大变动,以致无法继续提供审计服务,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所承担的审计委托; (三)前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任事务所不接 受续聘邀请。

第二十二条 在出现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时,由财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改聘议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一)审计委员会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应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 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 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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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并说明前后任审计机构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如果前任审计机 构提供相关陈述意见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机构性质、历史沿革、注册地址、业务资质,是否曾从 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投资者保护能力,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等。投资者保 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使用情况、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能 否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 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合伙人数 量、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如 有请披露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 业经历等。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除对公司自身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 检查事项还包括:

(一)有关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运用会计准则、财会法规、税务政策的准确性;

(四)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情况;

(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 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 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的,依照公 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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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 (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三)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公

  • 司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 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对 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务部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 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理,报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通知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制度规定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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