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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Re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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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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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案 董事會提案 案 由: 本公司擬改選董事,提請選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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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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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本 (103)年 6 月 14 日屆滿,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辦理改 選,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 金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 號令規定,本公司將設置審計 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依本公司修訂後章 程第 15 條規定,選出董事 9 人 (含獨立董事 3 人 ),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 就本公司公告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新任 董事均自股東常會後起就任,原任董事及 監察人同時解任,新任董事任期 3 年,自 103 年 6 月 11 日起至 106 年 6 月 1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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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股東依規定提出之候選人名單,業 經本年 4 月 30 日董事會議審查通過,各候 選人相關資料詳如後附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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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名單 (議事手冊第 61 頁至第 62 頁 )
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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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案 董事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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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本公司若干新任董事擬解除競業限制,提請 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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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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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 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應對股 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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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 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 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 餘額提出百分之二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 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 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 分配之,惟自分配數額中提撥 員工紅利為百分之○‧五至百 分之五,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 分之一。 本公司股東紅利採現金 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 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 為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員工紅利,得經股 東會之決議,發給股票或以現 金支付之。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 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 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 餘額提出百分之二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 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 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 分配之,惟自分配數額中提撥 員工紅利為百分之○‧五至百 分之五,董監酬勞不得高於百 分之一。 本公司股東紅利採現金 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 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 為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員工紅利,得經股 東會之決議,發給股票或以現 金支付之。 |
配合本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 監察人,故刪除 與監察人相關文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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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 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決議通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議決後 施行。其沿革如下: 一、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三月 奉財政部轉奉行政院五 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 一○四一次院會核定。 二、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元月 十八日至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歷經 二十三次修正(略)。 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
考量本章程訂定 及修訂沿革之記 載並非條文規範 內容,爰予以刪 除並另行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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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十五日股東常會通過修 正。 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三日股東常會通過修 正。 五、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十八日股東常會通過修 正。 六、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 十五日股東常會通過修 正。 七、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 十三日股東常會通過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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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或名稱) | 現行條文(或名稱) | 說 明 | |
| 有股東身分 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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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監票員之職責如下: 一、 監察投票秩序並防 止干擾投票情事。 二、 計票之監督與審 核。 三、 無效票之認定。 四、 計票單等文件之簽 署。 |
第 | 十一條 監票員之職責如下: 一、 投票開始前,當眾 開驗票櫃,並加封 條。 二、 監察投票秩序。 三、 監察投票有無疏失 及違法情事。 四、 投票完畢後,啟封 取票,並檢查選舉 票數目。 五、查驗選舉票有無廢 票,並即交計票人 員計算。 六、監察計票人員記錄 各被選舉人所得 票權數。 |
1.條次修正。 2.配合實務做 法,修正本 條。 |
| 第十一條 選舉票經監票員均認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非用本公司董事會 印製之選舉票者。 二、被選舉人姓名書寫 潦草無法辨認者。 三、同一選舉票填列被 選舉人二人以上。 四、塗改選舉票者。 五、除填寫被選舉人之 |
第十二條 選舉票經監票員均認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非用本公司董事會 印製之選舉票者。 二、 被選舉人姓名書寫 潦草無法辨認者。 三、 同一選舉票填列被 選舉人二人以上。 四、 塗改選舉票者。 五、 除填寫被選舉人之 |
1.條次修正。 2.配合實務作 法及 參 考 「○○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 選任程序」 參考範例第 十二條,爰 修正部分文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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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五)大陸地區投資:指依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資。 (六)總資產:以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 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金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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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依 照公司權責區分相關 規定辦理。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 程﹕ 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由主辦單位 依市場行情並分析 預測未來展望,擬 定交易條件,按公 司相關授權規定逐 級核定。 有關有價證券之取 得或處分依本公司 各種資金運用作業 處理程序辦理。 2.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應先由主辦單 位簽擬交易條件, 逐級上陳,經董事 長審定後提報董事 會審議。如因時效 因素,得由董事長 先行核定,事後再 |
三、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依 照公司權責區分相關 規定辦理。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 程﹕ 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由主辦單位 依市場行情並分析 預測未來展望,擬 定交易條件,按公 司相關授權規定逐 級核定。 有關有價證券之取 得或處分依本公司 各種資金運用作業 處理程序辦理。 2.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應先由主辦單 位簽擬交易條件, 逐級上呈,經董事 長審定後提報董事 會審議。如因時效 因素,得由董事長 先行核定,事後再 |
1.修改點次。 2.文字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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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報董事會追認。 3.取得或處分設備或 其他資產,應由主 辦單位依評估分析 結果簽擬交易條件 逐級陳核,並按公 司相關授權規定核 定。 |
報董事會追認。 3.取得或處分固定資 產或其他資產,應 由主辦單位依評估 分析結果簽擬交易 條件逐級呈核,並 按公司相關授權規 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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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評估程序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 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 億元以上,應請二家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
或設 | 四、評估程序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經合 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 價。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 資產,除取得、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 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 億元以上者,應請二 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估價。上述專業估價 者彼此不得為關係 人。 |
應經合 | 1. 修改點次。 2. 依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 會 第 1020053073 號令修正發 布之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 九條及第十 一條規定修 訂。 3. 文字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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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 價。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 | ||||||
|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 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 億元以上,應請二家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
資產,除取得、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 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 億元以上者,應請二 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估價。上述專業估價 者彼此不得為關係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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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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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 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 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 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 具意見書。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除取得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 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 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 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 具意見書。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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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告申報
會計單位應按月將截至上月底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情形,依金管 會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損失上限,財務單 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上網申報。
十、會計處理制度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十一、風險管理制度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與檢 測分析應按本公司投資風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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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風險:交易對象限與公司有往來之銀行或國際知名之金融機 構,並能提供專業資訊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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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巿場風險:對衍生性金融商品,因利率、匯率變化或其他因素所造 成巿價變動之風險,應隨時加以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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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動性風險:為確保流動性,交易之對象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 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巿場進行交易。且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應以國際知名交易所掛牌買賣或透過銀行櫃檯之標準化產品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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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風險:明定授權額度及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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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風險:與交易對象所簽署之文件,應先送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 審閱,並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執行,但簽署文件為銀行之定型化 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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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統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確實執行停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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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風險管理措施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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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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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單位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評估報告應陳送授權之高階主管人 員及總經理。評價方法及頻率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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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財務單位應定期製作績效評估報表 向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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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單位應定期將未到期契約之總額及淨額、避險評估及風險評估 報告,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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