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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r Development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Sep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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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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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雪松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8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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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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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2021年8月28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4日(星期二)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 号雪松中心1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上午9:15-9:25, - - 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刚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77,781,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4451%。其中,现场参与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7,558,27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404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2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苏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补选苏齐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同意377,56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433%;
反对21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698%; 反对21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63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77,56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433%;
反对21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698%; 反对21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63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7月 28日和 8月 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全奋、刘杰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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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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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