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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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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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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8 月修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1 年8 月2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 引”)和《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原则上,公司每年开展不少于四次的监事现场调研活动,公司应对监事履行 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监事会会议计划,列明召开时间、主 要议题等。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 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包括:半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年 度业绩监事会会议。
半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 事宜。
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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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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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以专人送出、邮 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涉及监事会换届事宜的,公司应在任期届满前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提示性公 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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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提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 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做出监事会决议,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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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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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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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或传 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采用前述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应当在签字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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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表决的书面文件原件传真或邮寄至公司住所。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现场会议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其具体内容由监事、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执行。监事应当 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 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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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执 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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