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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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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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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 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 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 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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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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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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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 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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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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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 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 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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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 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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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 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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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 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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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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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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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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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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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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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 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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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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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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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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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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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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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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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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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 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 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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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 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 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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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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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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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 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 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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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 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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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 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 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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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 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9、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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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工作。
(二)主要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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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 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 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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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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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 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 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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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 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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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 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 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 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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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 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 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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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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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 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 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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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 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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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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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 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室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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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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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 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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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 进工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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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的考核;同时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 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 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 奖惩的重要依据。
-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 核, 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同包 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 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 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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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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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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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 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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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 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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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室的监督下移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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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 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 公司审计室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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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 保密协议,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 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 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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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 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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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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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 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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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 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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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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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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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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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 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 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 方面。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室应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 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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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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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 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 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6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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