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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Sep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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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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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铁汉生态 公告编号:2013-062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 2013 年9 月23 日,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铁汉生态”或“乙方”“本公司”“ 承包人”)与新疆伊宁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或“发包人”)签署了《伊宁市后滩湿 地棚户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合同工程款 总价为人民币2.5 亿元,由乙方作为本合同的BT 项目投资人。

  • 公司已于2013年7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 刊登了《重大工程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

  • 1、合同的生效条件

  • 本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2、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工程工期:开工时间为2013 年9 月底,合同建设工期暂定为 日历天数450 天。

  •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 (1)由于该项目是BT 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

  • 的资金,且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 (2)本项目施工周期较长,受极端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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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1)该工程总价约为2.5 亿元, 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12.04 亿元的20.76%。合同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合同 项目建设工期约为450 日历天,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后,将 对公司 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

二、交易对方情况

该工程的业主为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伊宁市伊犁河路9号;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和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 革,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保障性住房相 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 等。

业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度本公司未承接该业主工程。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工程名称:伊宁市后滩湿地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工程建设地点:伊宁市后滩湿地公园。

(三)建设规模:公园用地面积约38.7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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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四)投资建设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管 理)、养护,具体内容包括土方工程、市政管网设臵、小型水利设施、 园区内观光道路、桥梁、绿化工程、广场、给排水工程、照明、景观小 品建筑、科普馆工程、配套商业街、市政道路等。

(五)本合同工程工期:开工时间为2013 年9 月底,合同建设工期 暂定为日历天数450 天。

  • (六)本合同项目工程造价:本合同项目投资为人民币2.5 亿元(包

  • 括前期资金、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实际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七)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建设费用全部由投资人负责筹措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及时、足额筹集。

  • (八)回购价款的支付。

  • 1、本工程期中回购与结算回购的回购价款都分为三次进行回购,回

  • 购款支付时,投资人应开具发票。

2、本工程的期中回购价款支付:当年10 月31 日前累计完成工程量 从11 月1 日起进入回购期,为当期独立回购款,在30 个月内按4:3: 3 比例分三次进行回购,10 月31 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当年期中回购价款 的40%;10 月31 日后的18 个月内完成支付当年期中回购价款的30%; 10 月31 日后的30 个月内完成支付当年回价款的30%(按照表一约定进 行回购),相应的投资回报同时回购支付。(详见表三)

2013 年度累计完成产值的回购资金支付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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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回
购基数及相
应的投资回
报之和是该
年度期中回
购价款。
回 购 时 间 回 购 时 间
2014 年4 月30
2015 年4 月30
2016 年4 月30
回 购 价 款
支付期中回购价
款的40%
支付期中回购价
款的30%
支付期中回购
价款的30%

3、工程完工结算回购价款支付: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剩余回购价款 进入回购期,业主单位在30 个月内完成全部回购,按4:3:3 比例分三 次进行回购,完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内支付结算剩余回购价款基数的 40%;完工验收后的18 个月内完成支付结算剩余回购价款基数的30%; 完工验收后的30 个月内完成支付结算剩余回购价款基数的30%。(按照 表四约定进行回购)

2014 年度完成产值的回购资金支付 表

项目结算回购基数及相
应投资回报为结算回购
价款;
购 时 间
2015 年4
月30 前完
成第一次
回购款支
2016 年4 月
30 前完成第
二次回购款
支付
2017 年4 月
30 前完成第
三次回购款
支付
如果最后一次回购款支
付时质保期未满则暂留
5%回购款作为质保金,
购 价 款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回 支付结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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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回购价款 购价款的30% 价款的30% 的40% 备注:如果项目在合同约定工期2014 年10 月31 日未完成施工,则 当年10月31日累计完成工程量按期中回购方式进行回购,以此类推, 只有在工程完工结算时,完工验收合格后次日项目进入结算回购期, 业主单位在30 个月内按4:3:3 比例支付回购款,首期回购在验收 合格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一期结算回购款的支付,首期回购日的次年 同月同日完成第二期回购款支付,首期回购日的后年的同年同月同日 完成第三期回购款支付。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时间必 须在2015 年4 月30 日前或首期回购时间前完成,若业主单位未在约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须按业主确认的工程产值支付第一期回购款,以 此类推。

(九)前期资金回购:

投资人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前期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使用期 限为自前期资金进入业主项目专用帐户起12 个月内。前期资金的年投资 收益率为13%。使用期满后10 天内,业主单位一次性完成前期资金及相 应投资收益的回购。项目业主可以提前回购前期资金。回购款支付时, 前期资金投资人只提供收款收据,投资收益应提供收益发票。

(十)设计费用:

项目设计费用的支付:

1、投资人根据业主单位的设计指令对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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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计,设计完成后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交设计图纸,业主单位收到设计图纸 后7 天内送交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图纸,由投资人办理备 案;

  • 2、设计费用由业主单位分期进行支付:设计费用由业主单位分期进

  • 行支付:⑴投资人提交方案图纸经业主单位审查确认后支付设计费用总 额的40% ;⑵施工图纸经业主单位确认后支付至设计费用的90%,⑶完 工结算后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的10%;⑤每次付款时投资人提供相应发票。 (十一)回购保证

  • 1.项目回购款分别列入伊宁市2014 年-2017 年年度财政预算,并经

  • 人大审批同意,由伊宁市财政局出具的回购承诺函。

2.项目业主单位或其委托有关单位以投资人认可的储备土地抵押作 为对投资人项目投资款的还款保障。用于还款保障的相关资产的估值参 照银行业的相关程序、条款执行,并签订相关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及他 项权利证书。如该抵押土地需要提前使用,应另行提供投资人认可的土 地抵押并办理完成抵押手续后,可以解除前面抵押土地。

  • 3.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回购资金的担保

  • 人,并取得担保人上级公司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复同意,签订担保协 议,保证担保行为的符合规范及法律要求。

  • 4.签订土地收益权担保协议,后滩湿地公园周围的商业用地完成征

  • 收后,项目业主单位指定相应地块土地收益作为项目的回购保证。

  • 5.项目业主单位因资金原因无法支付应付回购资金时,项目业主单

  • 位应启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程序,将上述约定的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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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优先支付投资人投资款。

(十二)违约责任

1、业主单位的违约责任

(1)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 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业主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 赔要求未能成立,则业主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业主单位会同其他 各方协商解决。

(4)如果业主单位在回购款支付时不能及时筹措到还款资金,应提 前书面申请延期还款,投资人给予业主单位60 天缓冲时间用于筹措还款 资金,若业主单位缓冲时间过后仍未按以上回购方式支付回购款或逾期 未付清回购款总额,每天以应付未付款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承担违约 金。

(5)因业主单位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前期 工作或建设用地移交工作或未履行业主单位其他义务,使投资人不能按 期正常开工或造成合同工程中途停工,导致工期延误,业主单位应顺延 工期。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工作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造成工期延期超过30 天的,业主单位应对已完工程进行 甩项验收并及时办理结算,如果逾期不办理甩项验收,则业主单位应补 偿投资人因此造成窝工、机械、管理等费用损失并赔偿投资人损失。

2、投资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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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 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投资人应确保本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出现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或 责任事故,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3)因投资人责任造成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 变化,导致工期延长30 日、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投资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投资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 要求未能成立,则业主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投资人会同其他各 方协商解决。

(6)如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投资人应按每天5000 元的标准向项目业主单位支付违约金。

(7)保证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不会因自身原因等发生纠纷而影 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如果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每出现一次, 应向项目业主支付2 万元的违约金。

(8)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工人工资及供应商款,保证不出现业 主单位为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若因拖欠导致出现纠纷牵连业主, 每出现一次,须向项目业主支付5 万元的违约金。

(9)投资人应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一起四级及以上等 级的安全事故,如因投资人原因出现安全事故,每出现一起,投资人应 向项目法人支付10 万元的安全违约金。所有因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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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费用及行政机关对项目法人的处罚都由投资人承担。

因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行政机关责令投资人、施工单位责令 停产、停业累计10 天以上的。

出现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责任情形的,第一次按以上约定进行处罚, 并在业主单位指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如逾期不予整改的项目业主有权单 方解除本合同。在本合同解除后的三日内,投资人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关 联单位全部撤离施工工地,并将施工工地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包括但不仅 限于建设、施工、设计等所有资料交付项目业主,保证业主单位继续建 设。如出现拒交或交付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不能继续建设的,迟延一 天,支付10 万元违约金。

(十三)项目清算

1、因项目合法性问题及业主单位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停工超过三个月及以上),投资人有权将该项目引入清算程序(特殊 情况双方另行商议解决)。业主单位应在清算程序启动后三个月内按本 协议约定支付项目已完成的投资款和投资回报的结算、审计工作,并在 审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投资人支付全部清算款项。若上述时间仍未完 成审计或结算工作,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投资人申报的已完成投资款和投 资回报进行一次性全额回购。

2、如因业主单位原因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 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劳动合同、机 械以及资金提前回收等损失的费用,业主单位应按投资人完成的工程(因 投资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工程除外)回购价款之110%加相应投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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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额支付项目回购款,并赔偿投资人因此所遭受的其他直接损失。

四、备查文件

《伊宁市后滩湿地棚户区改造工程伊宁市BT 模式建设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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