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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y 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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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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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810/FY/2013-08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铁汉生态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铁汉生态”)签订的《聘请专项 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及 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 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 与《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 所在《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 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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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拟定了《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案)》。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 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 了核查意见。
4.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时,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计划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了本次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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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行权价格、授予日等。同日, 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 性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之公司
根据《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公司只有在不存在 下列任一情形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标准 无保留的广会所审字[2013]第 12005920013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之公司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2013 年度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之激励对象及其调整
根据《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228 人。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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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调 整为 225 人。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首期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系由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中有 3 人离开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均属于《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
理人员情形的。
-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之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2013 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公司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为 802.7 万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 整为 798.7 万份。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首期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系由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中有 3 人离开公司,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4 万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2013 年度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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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
根据《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本次激励计划 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5.60 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关 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行 权价格为 35.6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2013 年度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本计划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权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5 月 3 日。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不属于以下期间:
-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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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201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铁汉生态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 划首期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行权价格、授予日等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2013 年度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授予尚需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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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丁明明 负责人:
张敬前 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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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