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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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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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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节能铁汉 公告编号:2021-082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节能 铁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公司七楼会议 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0 月18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 董事长洪继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
2 、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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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 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 、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 、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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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审议通过《修订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
-
理制度 >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
7 、审议通过《修订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
-
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
8 、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
实施细则 >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9 、审议通过《修订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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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45在公司农科商务办公楼七楼 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 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 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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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2021年10月)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 3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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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或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 投资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单项金额人民币5 亿元以 上,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 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 算,但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或信 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十五)审议单项金额人民币5 亿元以上,或 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债务性融 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对外捐赠, 但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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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九)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4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 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百分之十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 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伍仟(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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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其他担保情形。 …… |
保情形。 …… |
|
| 5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6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 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 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配合监 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 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 7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 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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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 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对股 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 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 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 8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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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 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 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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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通 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 |
| 10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 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没有明确投 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 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11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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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回购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 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
| 12 | 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 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 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益。 |
| 13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14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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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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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16 | 第一百零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拟定董事 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零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 员会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拟定董事的选任程 序和标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17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上市公 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项目合同、重大法律诉 讼、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安全生产、生态 环境保护事项等;…… |
| 18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 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且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20%以内(含20%) 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二)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且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以内(含3%)的 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进行审批,董 事长审批后,应将审批事项报董事会备 案。 (三)单项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以内(含 1%)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进行审 批,总经理审批后,应将审批事项报董 事会备案。 (四)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对外 捐赠,但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第(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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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3%),但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 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由董事会 审批。 (五)公司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 作出决议。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百 (七) 分之三(3%),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会审议通过外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含 除外); 30%)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 (八) 审批。(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时披露; 议。 (七)单项金额人民币5 亿以下且融资 交董事会审核的。 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债务性 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 单笔或累计标的在100 万—1,000 万元 之间,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绝对 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 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 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九)本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 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公司全体董事的2/3 以上人数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可将上述权限范围内除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以外的 事项授权给公司董事长或经营层审批, 公司董事长或经营层审批后,应将审批 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七)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外 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 除外); (八)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前述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 时披露; 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核的。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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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 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不得将上述事项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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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采取信函和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 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采取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等通讯方 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20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 数据电文、信函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21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等方 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 发出。 |
| 22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数据 电文等方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 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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