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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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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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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810/FY/2015-093

根据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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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定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133 号农科商务 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铁汉生态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与网络投票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还在公告中对网络投票时 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以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 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运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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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 田区红荔西路 8133 号农科商务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水 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13,097,496 股,占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13,031,896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1.9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人均为截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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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为 65,6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21,847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一)《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二)《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三)《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四)《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五)《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六)《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 (七)《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八)《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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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十)《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十一)《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 方式就审议的议案逐项投票表决;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上提出新的议案。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1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0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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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 313,097,496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21,8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 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 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 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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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93,9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 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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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1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 313,093,9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18,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44%),0 股反对,3,500 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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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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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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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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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丁明明 负责人: 张敬前 董 萌 20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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