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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2
Mar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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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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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
(2012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公司章程》及参照中 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确定其薪酬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本公司董事长(全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其他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资产保值 增值;
(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收入分配的 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年薪构成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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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年薪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股权激励等长期激励办法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薪是高管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所承担 的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公司平 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基薪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前款因素及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董事会审议后确定。
第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基薪由总经理根据任职岗 位、责任、风险、贡献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控制在总经理基 薪的60%-90%以内,由总经理初定,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第十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 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绩效年薪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意见,与董事沟通后确定。绩效年薪70%当年 发放,30%待任期结束后按照任期考核结果发放。
根据《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暂行办法(2012 年修订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 五个级别。
(一)考核级别为E 级时,绩效年薪为零;
- (二)考核级别为D 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0 至1 倍;
(三)考核级别为C 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1 至1.5 倍;
- (四)考核级别为B 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1.5 至2 倍; (五)考核级别为A 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2 至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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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薪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的基薪列入公司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绩效年薪列入公司成本,根据考核结 果兑现。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 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 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年薪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高管人员年 薪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能实行 货币化发放的应逐步实行货币化发放。
(一)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 务监督、审核,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二)公司将逐步改革公务用车及通讯费用补贴制度,合理确定 高管人员的交通费用及通讯费用补贴标准。实行后其补贴在年薪外单 列,限额内按月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 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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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及同意领取的法定福利及货币分配 的其它收入外,高管人员不得在公司领取年薪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年薪在公司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 期对高管人员年薪收入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 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年薪核定标准发放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 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弄虚作 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造成资产流失的,酌情扣减被考核人员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 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实行年薪制后,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自 身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将建立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公司和社会有 特别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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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年度的公历1 月1 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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