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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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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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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

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10日上午10点在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西段5号禹龙国 际酒店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白静江、杨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启源机电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3 月16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西安启源机电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办法等重大会 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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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2 年4 月10 日上午10 点,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西段5 号 禹龙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赵友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四届董事会的成立合 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14 人,代表股份总数7869.267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0%。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2012 年4 月5 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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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 监票的全过程。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等人员 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在此确认:

  •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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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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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方 燕经办律师: 白静江 杨 琦----- End of picture text -----

2012 年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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