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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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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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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

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19 日上午10:00 点在西安市二环 北路西段5 号禹龙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郇海亮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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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3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 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1 年4 月19 日上午10:00 点,本次股东大会在西安市二环北路西段5 号禹龙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 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赵友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四届董事会的 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总数39,87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6%。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2011 年4 月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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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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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在此确认:

  •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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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负责人: 方燕

经办律师: 张宏远 郇海亮

2011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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