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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2
Jul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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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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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但不 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 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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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臵。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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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 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 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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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责,董事会可以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 情况和决议情况等应在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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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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