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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Nov 15, 2016
55183_rns_2016-11-15_daf3f652-9c4b-46d9-bf24-91afdb288469.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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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董事会换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经征询意见后,公司董事会拟提名以下九人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政福、周谷平、林慧生、朱来松、张维、郭培 志、唐后华、俞汉青、仇向洋,其中唐后华、俞汉青、仇向洋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 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 需要。
2、根据审查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均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 条件,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3、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中第三项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 修订)中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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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