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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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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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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06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 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 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瑞茂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6

  • ●回售简称:茂01 回售

  •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8 年1 月18 日、2018 年1 月19 日、2018 年1 月22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3 月1 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为7.50%

特别提示:

1、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16 瑞茂 01”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 环境,本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6 瑞茂 01”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 7.50%。

2、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6 瑞茂 01”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 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 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3 月 1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 瑞茂 01”债券进行 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 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 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8 年 3 月 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6 瑞茂 01”债券,请“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瑞茂 01”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 瑞茂 01”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3 月 1 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 瑞茂 01,代码 136250

3、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5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2 年保持 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的 票面利率。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2754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8、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 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 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回售支付工作。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 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起息日:2016 年 3 月 1 日。

13、付息日: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1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4、兑付日:2019 年 3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5、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6、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万永兴先生和刘轶先生以个人及家庭全部合法财产 向本期债券持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票面利率。

根据当期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6 瑞茂 01” 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 7.5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6

2、回售简称:茂 01 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

4、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6 瑞茂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 瑞茂 01”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3 月 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利息,票面 年利率为 6.5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00 元

(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6 瑞茂 01”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1 月 18 日、2018 年 1 月 19 日、2018 年 1 月 2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 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 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 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8 年 3 月 1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18年1月11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
2018 年1 月1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1 月1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1 月1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1 月18 日-2018 年1 月22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8 年1 月24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年3月1日 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 瑞茂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 息日(2018 年 3 月 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6 瑞茂 01”债券。请“16 瑞茂 01”债券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 瑞茂 01”按净

  •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 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 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 1、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区北翼 13 层

联系人:张欢

电话:010-56735876

传真:010-59715880

  • 2、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35 号 601 室

联系人:宋以祯

电话:010-66290192 传真:010-66290220

  •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