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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an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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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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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5-00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首批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 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期行权条件以及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自2015 年1 月7 日至2016 年1 月6 日止以及 2015 年1 月2 日至2016 年1 月1 日可分别行权449.4 万份股票期权和85 万份 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2 年11 月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再次报送审核,2012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报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 备案。

(三)2012 年12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召开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办理

1

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3 年1 月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以2013 年1 月7 日作为授予日,向76 位激励对象授予1535 万份股票 期权,向5 位激励对象授予3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拟授予公司预留激励对象的170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 行确定。

(六)2014 年1 月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确定以2014 年1 月2 日作为授予日,向12 位激励对象授予170 万份预留 的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4 年1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批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议案》。鉴于公司3 名激励对象曹全喜、李佑瑾、武冬因个人原因离职,首 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76 人调整至73 人,因此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1,535 万份调整至1,510 万份。经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自2014 年1 月7 日起至2015 年1 月6 日止可 行权604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5 年1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批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首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由7.83 元调整为7.66 元,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70 元调 整为9.53 元;鉴于公司首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王春勇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批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73 人调整至72 人,因此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510 万份调整至1,498 万份。经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 解锁条件已满足,第二期解锁数量为93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解锁 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 年1 月20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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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行权条件以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自2015 年1 月 7 日至2016 年1 月6 日止以及2015 年1 月2 日至2016 年1 月1 日可分别行权 449.4 万份股票期权和85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说明

序号 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期行
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期行权条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1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 亿元;2013 年净
利润不低于4.5 亿元;2013 年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19.5%。
201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6,490,705,970.02 元,净利润为
451,027,432.74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为29.91%,均满足考核要求。
4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才能全额行权
当期激励股份。
经审核,获授首批股票期权的72 名激
励对象和获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12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
均为合格及以上结果,均满足考核要
求。

注:上述净利润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但与业 务经营相关的在营业外收入中列示的政府补助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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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以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一)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授予日:

首批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3 年1 月7 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 年1 月2 日。

(二)本次可行权的期权数量:首批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数量为调整后的首 批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1498 万份)的30%,即449.4 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第一期行权数量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170 万份)的50%,即85 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人数及激励对象情况:

激励对象 行权数量(万份)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
的比例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
比例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共84人

534.4
27.02% 0.61%

(四)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批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价格为7.66 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价 格为9.53 元。

(五)股票来源: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股票。

(六)行权期限:

首批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期限自2015 年1 月7 日至2016 年1 月6 日,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期限为自2015 年1 月2 日至2016 年1 月1 日。

(七)行权安排: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于2013 年1 月7 日授予的 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公司于2014 年1 月2 日授予的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 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办理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 股份登记手续。行权完毕后,根据公司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行权期间内,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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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 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 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 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2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

2、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公司激励对象王春勇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 同意由公司将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12 万份股票期权作废。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将王春勇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作废的行为合法、合规。

3、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 号》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 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4、经核查,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首批授予数量,同意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间内解锁/行权。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及首批股票期权数量的调 整进行了审慎核查,同意公司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公司的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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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权价格及首批股票期权数量。通过对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可行权/解锁的89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且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激 励对象在规定的期间内解锁/行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瑞茂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2.瑞茂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调整后的首批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第二期可行权条件;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一期可行权条件。

七、备查文件

  •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独立意见

  • 4.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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