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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OOP GROUP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Feb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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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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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至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落实股东回报机制,为了增 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 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 理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供销大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 2017 年至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 ㈠ 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 ㈡ 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

  • 报预期;

  • ㈢ 本规划的制定将充分考虑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㈣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 ㈠ 综合分析公及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

  •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

㈡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 ㈢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 三、2017 年至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 ㈠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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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㈡ 利润分配的期间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 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 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㈢利润分配的条件、间隔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 ⑴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 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⑵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 ⑶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公司目前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⑴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⑵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⑶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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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现金利润分配和合理的股本规模及结构的条件下,可采 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 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 股。

四、本规划制定、调整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 上,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确定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

在每个周期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于其他原因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股东回报规划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 过,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五、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 ,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规划 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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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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