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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OOP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y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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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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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5 月18 日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 1 总则
1.1 为规范监事会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及监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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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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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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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认真审议监事会提案,并对提案 表达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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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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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司应提供充分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的履 行监督职能;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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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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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分别 于每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每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 日内、每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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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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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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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监事代其行使职责时,由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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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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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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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通知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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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会应于十日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少于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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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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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会议日期、地点、时限及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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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会议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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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会议通知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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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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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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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的时间为送 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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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传真号 码应经收件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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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电子邮 箱应经收件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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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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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以报告、议案或提案(以下简统称“提 案”)的方式提出,并应经相关职能部门起草、董事会秘书合 规性审查、监事会主席批准后提交监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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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议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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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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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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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管理层提交的提案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经公司总裁办公 会议审定,由总裁或其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应经 相关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批准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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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监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的全 体监事签名确认。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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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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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监事会决议应当内容明确,形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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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监事会决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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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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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出记录。
监事会会议由一名监事或监事会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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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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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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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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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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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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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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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的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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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 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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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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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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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 6.2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6.3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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