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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OOP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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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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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管 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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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2 月9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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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3.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指引第7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下简称“《7 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
- 本细则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
错更正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 前期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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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
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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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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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研究具体事 项并出具专项研究报告及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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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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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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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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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7.1.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 求变更。
7.1.1.2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 信息。
7.1.2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7.1.2.1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 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1.2.2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 新的会计政策。
7.1.3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 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 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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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 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 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 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7.2 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
7.2.1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 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 作出说明和论证:
7.2.1.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 策等;
7.2.1.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7.2.1.3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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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 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2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 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7.2.2.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 策等;
7.2.2.2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7.2.2.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7.2.2.4 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 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7.2.2.5 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7.2.2.6 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3 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 7.2.4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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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 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2.4.1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超过50%的;
7.2.4.2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比例超过50%的;
7.2.4.3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 投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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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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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 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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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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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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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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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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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 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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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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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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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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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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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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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 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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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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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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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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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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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 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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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7.3.2.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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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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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 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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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 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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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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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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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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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 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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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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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会计估计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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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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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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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应对会计 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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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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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企业难以对某项变 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 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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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8.1.4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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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 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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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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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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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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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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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超过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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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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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比例超过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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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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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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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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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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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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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条件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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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公司重大前期差错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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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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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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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定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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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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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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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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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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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 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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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公司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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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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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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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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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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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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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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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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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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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9.3.3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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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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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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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2 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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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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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3 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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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 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 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 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 公布之日起45 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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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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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 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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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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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上述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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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1 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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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 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 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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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2 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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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 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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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3 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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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 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 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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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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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体字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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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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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 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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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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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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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 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10.1.2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 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 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10.1.3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 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 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 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10.1.4 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
10.1.5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
10.1.6 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 始起用的日期;
10.1.7 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 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10.1.8 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 包括:
10.1.8.1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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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2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 值的确定;
10.1.8.3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 产的折旧方法;
10.1.8.4 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各类生 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10.1.8.5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 净残值;
10.1.8.6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的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10.1.8.7 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 10.1.8.8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10.1.8.9 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 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 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 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
10.1.8.10 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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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11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0.1.8.12 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0.1.8.13 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折耗方法。 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折旧方法;
10.1.8.14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 确定;
10.1.8.15 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10.1.9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 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10.1.10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 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 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10.1.11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 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 的方法。
10.2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 日起执行。
10.3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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