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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 DESIGN &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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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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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编号:2021-026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8 月19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国 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 号)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章程第一章总则原“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修订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二、将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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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将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四、将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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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五、将章程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修订为“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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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章程第六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9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 名,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其中外部董事人数须超过董 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七、将章程第六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八、将章程第六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50 万元以上至100 万元(不含本数) 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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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10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不含本数)

  • 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九、将章程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 名,总法律顾问1 名,由总 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将章程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5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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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1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十一、在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后增加“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总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 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 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序号相应顺延。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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