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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 DESIGN &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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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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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职责,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 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推举产生。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 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 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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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研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其履行

  • 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二) 研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 (三) 接受委托,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有关薪酬事项;

    • (四)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薪酬与考核方面的其他事项;

  • (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 括:

  • (一)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执行情况;

  • (二) 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调

  • 整依据与政策;

  • (三)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制度的分析、评价及实施

  • 情况总结;

    • (四)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

  • 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 (二) 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 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 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 施:

  •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 (二)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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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 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 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 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委员 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审查上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 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及考核计划以及 其他需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的事情。。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 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 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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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盖章。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实施。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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