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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 DESIGN &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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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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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编号: 2012-043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 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三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第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 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分别为6200139003805250158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兰州市三爱支行)和62106011301817004835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兰州第三支行),截至2012 年12 月5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400,000,000.00 元(其中3,817,244.04 元为尚未支付的配股发行费 用)和344,116,492.04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偿还40,000 万元短 期融资券及补充流动资金两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 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郑勇先生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 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 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乙方应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 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 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 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 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 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 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甲、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丙方知悉相关 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 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 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 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 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 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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