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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 DESIGN &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Oct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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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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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编号:临 2011‐036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为增强本公司在甘肃南部地区的市场控制力,本公司拟收 购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多集团”)分别持有夏 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多水泥”)和夏河安水余热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水余热”)各65%股权。

(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于2011 年10 月27 日提交本公司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本次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水泥制造、销售、 机械加工、安装。截止2011 年9 月底,安多水泥拥有两条干法水泥 生产线,一条1000t/d 干法水泥生产线,一条2500t/d 干法水泥生产 线及4.5MW 余热发电系统,两条生产线分别于2005 年9 月、2010 年 6 月投产,目前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并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全部合规 性文件。2010 年度,该公司生产销水泥55.8 万吨。2011 年上半年该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184.16 万元,利润总额3886.96 万元,净利润 3530 万元。

2、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生产、销售、建 筑材料、日用杂品、机电设备销售。截止2011 年9 月底,安水余热 拥有2MW 余热发电系统一套,该系统于2009 年3 月投产,作为安多

水泥公司1000t/d 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设施的一部分,目前处于正常 运转状态,并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全部合规性文件。2011 年上半年 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2.17 万元,利润总额6.63 万元,净利润2.64 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计报告:国浩专 审字[2011] 703A160 号),安多水泥截止2011 年6 月30 日主要财务 指标如下:

(单位:元)

标如下: (单位:元)
资产总额 433,352,524.09
负债总额 282,042,082.42
净资产 151,310,441.67

经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采用未来收益法评估(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1] 第0114 号、陕同评报字[2011]第009 号,陕同评报字[2011]第010 号),以201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安多水泥公司评估值为51984.75 万元。

2、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计报告:国浩专 审字[2011] 703A159 号),安水余热公司截止2011 年6 月30 日主要 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资产总额 18,196,269.1
负债总额 15,156,159.08
净资产 3,040,110.03

经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采用未来收益法评估(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1]

第0115 号),以201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安水余热公司评估值为 1040.44 万元。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拟以安多水泥公司评估后的评估值51984.75 万元为依 据,支付现金人民币33224.6655 万元的总价款收购其65%的股份; 以安水余热公司经评估后的评估值1040.44 万元为依据,以支付现金 人民币575.3345 万元的总价款收购安水余热公司65%的股份。

2、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安多水泥公司及安水余热公司的 控股股东,持有其65%股权。安多水泥公司和安水余热公司将合并, 并尽快修订新公司章程,以及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程序。本次股权收购 的资金全部由本公司自筹。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今后五年,国家对甘 南和临夏等少数名族地区的投入会不断加大,上述地区公路、风电、 水电及城镇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模将进一步增大,将有力的推动 上述地区水泥等建材产品需求的持续增长。上述项目的实施,可以满 足当地建设发展的水泥需求。有助于扩大公司的产能规模,占领新兴 市场,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2、上述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使公司的战略布局 更加完整。

3、受让安多水泥公司可在本公司现有市场区域外控制产能135 万吨,有利于合理填补公司在甘肃南部地区的水泥基地空缺,可以快

速进入甘南、临夏水泥市场,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甘肃南部的水泥市场 份额,增强市场话语权,提高竞争力,将推动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 安水余热2MW 余热发电系统作为与安多水泥公司1000t/d 干法水泥生 产线具有不可分割性,可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4、上述项目完成后,有可能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局面,可能

面临市场竞争风险。

五、备查文件

  • 1、第六届一次董事会决议;

  • 2、安多水泥公司、安水余热公司资产评估、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夏河安水余 热发电有限公司各 65% 股权的审计及评估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编号

  • (一)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国浩专审字 [2011] 703A160 号

  • (二)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国浩专审字 [2011]703A159 号

二、审计主体资产情况

  • (一)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安多水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 资产账面总计 433,005,663.30 元,负债账面总计 253,058,052.86 元, 所有者权益账面总计 179,947,610.44 元。经审计,调增资产 346,860.79 元,调增负债 28,984,029.56 元,调减所有者权益 28,637,168.77 元。 经审计调整后,安多水泥公司资产总计 433,352,524.09 元,负债总计 282,042,082.42 元,所有者权益总计 151,310,441.67 元。

(二)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安水余热发电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账面总计 18,665,238.60 元,负债账面总计 12,982,751.65 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总计 5,658,723.93 元。经审计,调减资产 468,969.49 元,调增负债 2,149,644.41 元,调减所有者权益 2,618,613.90 元。经

1

审计调整后,安水余热发电公司资产总计 18,196,269.11 元,负债总 计 15,156,159.08 元,所有者权益总计 3,040,110.03 元。

三、审计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秦 宝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魏才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2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 [2011] 第 0114 号 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18 日 共一册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 号

电 话:(010)88354836 88354830

传 真:(010)88354837 邮编:100044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3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 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 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 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 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 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 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 了查验,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 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

4

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 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 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 时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次评估中,对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主要采用目测观察手段, 未使用仪器对设备进行测试和查验,不可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损。除 非另有协议,本所不承担对委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 任,也不承担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测的责任。

5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1]第0114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 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甘肃祁 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 托,就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部分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 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 别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 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 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 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进行评

6

估。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对象是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后评 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存货)、非流动资 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 应付款)和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三、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四、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 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 变动原则、替代性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 结合水泥行业现状和市场未来前景分析,参考类似企业的历史资料, 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计算确定 评估值。

六、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计后确认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5,131.04 万元。

经采用成本法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 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账面值 43,335.25 万元,评估值 63,347.74 万元,增值 20,012.49 元,增值率 46.18 % ;负债账面值 28,204.21

7

万元,评估值 28,204.21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净资 产账面值 15,131.04 万元,评估值 35,143.54 万元,增值 20,012.49 万 元,增值率 132.26%。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被评估单位: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7,129.48 7,531.20 401.72 5.63
非流动资产 36,205.77 55,816.54 19,610.77 54.16
固定资产 34,791.50 51,726.21 16,934.71 48.67
在建工程 33.88 33.88 0.00 0.00
无形资产 1,352.34 4,028.40 2,676.06 197.88
递延所得税资产 28.05 28.05 0.00 0.00
资产总计 43,335.25 63,347.74 20,012.49 46.18
流动负债 17,382.71 17,382.71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10,821.50 10,821.50 0.00 0.00
负债合计 28,204.21 28,204.21 0.00 0.00
净 资 产 15,131.04 35,143.54 20,012.50 132.26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不包含采矿权 )评估值 50,218.20 万元,增值 35,087.16 万元,增 值率 231.89%。

通过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 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不包含采矿权 )评估值为 50,218.20 万元。

8

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起计

算,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止。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起评估结果无效。

  •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

  • 用,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九、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 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 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所使用,本公司均不予承认 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委托方 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 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 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 内容。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 18 日。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 宇

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建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 姜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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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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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2011]第 0115 号 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18 日 共一册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 号

电 话:(010)88354836 88354830

传 真:(010)88354837 邮编:100044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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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 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 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 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 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 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 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 了查验,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 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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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 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 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 时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次评估中,对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主要采用目测观察手段, 未使用仪器对设备进行测试和查验,不可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损。除 非另有协议,本所不承担对委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 任,也不承担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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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1]第0115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 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甘肃 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 托,就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 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 分别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 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的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 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水余 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夏河安水余热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14

而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对象是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 审计后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 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非流动资产(固 定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流动负债(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 - 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和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四、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 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 变动原则、替代性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 结合水泥行业现状和市场未来前景分析,参考类似企业的历史资料, 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计算确定 评估值。

六、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经审计后确认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304.01 万元。

经采用成本法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 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账面值 1,819.63 万元,评估值 2,400.75 万元,增值 581.12 万元,增值率 31.94% ;负债账面值 1,515.62 万元,评估值 1,515.62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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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账面值 304.01 万元,评估值 885.13 万元,增值 581.12 万元,增值 率 191.15%。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被评估单位: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95.19 197.29 2.10 1.08
非流动资产 1,624.44 2,203.46 579.02 35.64
固定资产 1,623.91 2,202.94 579.03 35.66
递延所得税资产 0.53 0.53 0.00 0.00
资产总计 1,819.63 2,400.75 581.12 31.94
流动负债 652.62 652.62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863.00 863.00 0.00 0.00
负债合计 1,515.62 1,515.62 0.00 0.00
净 资 产 304.01 885.13 581.13 191.15

采用收益法评估,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值 1,040.44 万元,增值 736.43 万元,增值率 242.24%。

通过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 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 值评估值为 1,040.44 万元。

  • 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起计

  • 算,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止。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起评估结果无效。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

  • 用,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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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 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 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所使用,本公司均不予承认 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委托方 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 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 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 内容。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 18 日。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建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 姜 弘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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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陕同评报字[2011]第009 号

摘 要

评估机构: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委托人: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 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委托本公司对涉及的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 石灰岩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方提供该采矿权的价值参考意 见。

评估基准日: 2011 年6 月30 日。

评估日期: 2011 年1 月4 日至2011 年7 月21 日。

评估方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以2009 年12 月底为 储量估算基准日,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67869.50 万吨,其中: (122b)基础储量5683.80 万吨,(334)资源储量62185.70 万吨。

截止评估基准日,麻尾山石灰岩矿评估利用资源储量5615.39 万 吨,保有可采储量5357.08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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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设定生产规模为50 万吨/年,基准日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 为114.61 年,评估计算期(按30 年)内动用可采储量1402.20 万吨。

评估结果: 评估人员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 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 经过计算确定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权在 动用1402.20 万吨可采储量的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1227.95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

  •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2011 年7 月21 日。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1)本次评估采用麻尾山石灰岩矿的资源储量数据为甘肃省地勘 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2010 年5 月编制的《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2009 年矿山储量年报》中数据,其资源储量结 果未经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6 月,本次评 估计算期按30 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至2041 年6 月。本次评估计算 期末尚有3954.88 万吨可采储量未参与计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 意。

(3)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其已缴纳了麻 尾山石灰岩矿采矿权价款124800 元,但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未能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价款确认书。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说明”,该价款为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006 年6 月至2016 年6 月)的采矿权价款。本次评估根据该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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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实际设定马尾山石灰岩矿生产规模为50 万吨/年(采矿许可证证载 规模为20 万吨/年),服务年限估算至2041 年6 月底。本次评估系基 于评估对象现状对其采矿权价值的评估,评估过程中未考虑采矿权延 续应补缴的采矿权价款支出对矿业权评估值造成的影响。评估委托人 及相关当事人应知晓本采矿权价值评估结论与采矿权价款的关系和 区别,并就未来采矿权价款处置达成协议。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 意。

(4)本评估结论系为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提供采矿 权价值咨询意见而作,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 年。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当事方 另有约定外,未经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采矿权 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邱常敏

矿业权评估师:孙立红 李 贞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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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陕同评报字[2011]第010 号

摘 要

评估机构: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委托人: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 因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对涉及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祁连山水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对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 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就上述目的为委托方提供该采矿 权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1 年6 月30 日。

评估日期: 2011 年1 月4 日至2011 年7 月24 日。 评估方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以2005年5月底为储 量检测基准日,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4270.88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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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评估基准日,且隆沟石灰岩矿评估利用资源储量4191.91 万 吨,保有可采储量3772.72 万吨。

评估设定生产规模为30 万吨/年,基准日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 为186.85 年,评估计算期(按30 年)动用内可采储量605.75 万吨。

评估结果: 评估人员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 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 经过计算确定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权于 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538.6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捌万陆 仟元整。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2011 年7 月24 日。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1)本次评估采用且隆沟石灰岩矿的资源储量数据为甘肃省地勘 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2005 年7 月编制的《甘肃省夏河县且隆沟石 灰岩矿矿产评价报告》中数据,其资源储量结果未经相关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备案。该采矿权资源储量结果未经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

(2)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1 月,本次评 估计算期按30 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至2041 年6 月。本次评估计算 期末尚有3166.97 万吨可采储量未参与计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 意。

(3)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其已缴纳了且 垄沟石灰岩矿采矿权价款210000 元,但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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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价款确认书。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说明”,该价款为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011 年1 月至2016 年1 月)的采矿权价款。本次评估根据该矿生 产实际设定且垄沟石灰岩矿生产规模为21.60 万吨/年(采矿许可证 证载规模为35 万吨/年),服务年限估算至2041 年6 月底。本次评估 系基于评估对象现状对其采矿权价值的评估,评估过程中未考虑应补 缴的采矿权价款支出对矿业权评估值造成的影响。评估委托人及相关 当事人应知晓本采矿权价值评估结论与采矿权价款的关系和区别,并 就未来采矿权价款处置达成协议。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4)本评估结论系为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提供采矿 权价值参考意见而作,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 年。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当事方 另有约定外,未经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采矿权 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邱常敏

矿业权评估师:孙立红 李 贞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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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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