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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 DESIGN &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Oct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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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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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编号:临 2011‐036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为增强本公司在甘肃南部地区的市场控制力,本公司拟收 购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多集团”)分别持有夏 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多水泥”)和夏河安水余热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水余热”)各65%股权。
(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于2011 年10 月27 日提交本公司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本次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水泥制造、销售、 机械加工、安装。截止2011 年9 月底,安多水泥拥有两条干法水泥 生产线,一条1000t/d 干法水泥生产线,一条2500t/d 干法水泥生产 线及4.5MW 余热发电系统,两条生产线分别于2005 年9 月、2010 年 6 月投产,目前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并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全部合规 性文件。2010 年度,该公司生产销水泥55.8 万吨。2011 年上半年该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184.16 万元,利润总额3886.96 万元,净利润 3530 万元。
2、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生产、销售、建 筑材料、日用杂品、机电设备销售。截止2011 年9 月底,安水余热 拥有2MW 余热发电系统一套,该系统于2009 年3 月投产,作为安多
水泥公司1000t/d 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设施的一部分,目前处于正常 运转状态,并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全部合规性文件。2011 年上半年 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2.17 万元,利润总额6.63 万元,净利润2.64 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计报告:国浩专 审字[2011] 703A160 号),安多水泥截止2011 年6 月30 日主要财务 指标如下:
(单位:元)
| 标如下: | (单位:元) |
|---|---|
| 资产总额 | 433,352,524.09 |
| 负债总额 | 282,042,082.42 |
| 净资产 | 151,310,441.67 |
经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采用未来收益法评估(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1] 第0114 号、陕同评报字[2011]第009 号,陕同评报字[2011]第010 号),以201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安多水泥公司评估值为51984.75 万元。
2、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计报告:国浩专 审字[2011] 703A159 号),安水余热公司截止2011 年6 月30 日主要 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务指标如下: | (单位:元) |
|---|---|
| 资产总额 | 18,196,269.1 |
| 负债总额 | 15,156,159.08 |
| 净资产 | 3,040,110.03 |
经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采用未来收益法评估(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1]
第0115 号),以201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安水余热公司评估值为 1040.44 万元。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拟以安多水泥公司评估后的评估值51984.75 万元为依 据,支付现金人民币33224.6655 万元的总价款收购其65%的股份; 以安水余热公司经评估后的评估值1040.44 万元为依据,以支付现金 人民币575.3345 万元的总价款收购安水余热公司65%的股份。
2、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安多水泥公司及安水余热公司的 控股股东,持有其65%股权。安多水泥公司和安水余热公司将合并, 并尽快修订新公司章程,以及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程序。本次股权收购 的资金全部由本公司自筹。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今后五年,国家对甘 南和临夏等少数名族地区的投入会不断加大,上述地区公路、风电、 水电及城镇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模将进一步增大,将有力的推动 上述地区水泥等建材产品需求的持续增长。上述项目的实施,可以满 足当地建设发展的水泥需求。有助于扩大公司的产能规模,占领新兴 市场,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2、上述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使公司的战略布局 更加完整。
3、受让安多水泥公司可在本公司现有市场区域外控制产能135 万吨,有利于合理填补公司在甘肃南部地区的水泥基地空缺,可以快
速进入甘南、临夏水泥市场,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甘肃南部的水泥市场 份额,增强市场话语权,提高竞争力,将推动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 安水余热2MW 余热发电系统作为与安多水泥公司1000t/d 干法水泥生 产线具有不可分割性,可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4、上述项目完成后,有可能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局面,可能
面临市场竞争风险。
五、备查文件
-
1、第六届一次董事会决议;
-
2、安多水泥公司、安水余热公司资产评估、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夏河安水余 热发电有限公司各 65% 股权的审计及评估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编号
- (一)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国浩专审字 [2011] 703A160 号
- (二)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国浩专审字 [2011]703A159 号
二、审计主体资产情况
- (一)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安多水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 资产账面总计 433,005,663.30 元,负债账面总计 253,058,052.86 元, 所有者权益账面总计 179,947,610.44 元。经审计,调增资产 346,860.79 元,调增负债 28,984,029.56 元,调减所有者权益 28,637,168.77 元。 经审计调整后,安多水泥公司资产总计 433,352,524.09 元,负债总计 282,042,082.42 元,所有者权益总计 151,310,441.67 元。
(二)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安水余热发电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账面总计 18,665,238.60 元,负债账面总计 12,982,751.65 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总计 5,658,723.93 元。经审计,调减资产 468,969.49 元,调增负债 2,149,644.41 元,调减所有者权益 2,618,613.90 元。经
1
审计调整后,安水余热发电公司资产总计 18,196,269.11 元,负债总 计 15,156,159.08 元,所有者权益总计 3,040,110.03 元。
三、审计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秦 宝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魏才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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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 [2011] 第 0114 号 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18 日 共一册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 号
电 话:(010)88354836 88354830
传 真:(010)88354837 邮编:100044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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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 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 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 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 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 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 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 了查验,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 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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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 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 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 时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次评估中,对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主要采用目测观察手段, 未使用仪器对设备进行测试和查验,不可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损。除 非另有协议,本所不承担对委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 任,也不承担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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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1]第0114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 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甘肃祁 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 托,就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部分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 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 别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 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 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 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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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对象是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后评 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存货)、非流动资 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 应付款)和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三、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四、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 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 变动原则、替代性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 结合水泥行业现状和市场未来前景分析,参考类似企业的历史资料, 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计算确定 评估值。
六、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计后确认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5,131.04 万元。
经采用成本法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 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账面值 43,335.25 万元,评估值 63,347.74 万元,增值 20,012.49 元,增值率 46.18 % ;负债账面值 28,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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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评估值 28,204.21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净资 产账面值 15,131.04 万元,评估值 35,143.54 万元,增值 20,012.49 万 元,增值率 132.26%。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被评估单位: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项 目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 | 7,129.48 | 7,531.20 | 401.72 | 5.63 |
| 非流动资产 | 36,205.77 | 55,816.54 | 19,610.77 | 54.16 |
| 固定资产 | 34,791.50 | 51,726.21 | 16,934.71 | 48.67 |
| 在建工程 | 33.88 | 33.88 | 0.00 | 0.00 |
| 无形资产 | 1,352.34 | 4,028.40 | 2,676.06 | 197.88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8.05 | 28.05 | 0.00 | 0.00 |
| 资产总计 | 43,335.25 | 63,347.74 | 20,012.49 | 46.18 |
| 流动负债 | 17,382.71 | 17,382.71 | 0.00 | 0.00 |
| 非流动负债 | 10,821.50 | 10,821.50 | 0.00 | 0.00 |
| 负债合计 | 28,204.21 | 28,204.21 | 0.00 | 0.00 |
| 净 资 产 | 15,131.04 | 35,143.54 | 20,012.50 | 132.26 |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不包含采矿权 )评估值 50,218.20 万元,增值 35,087.16 万元,增 值率 231.89%。
通过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 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不包含采矿权 )评估值为 50,218.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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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起计
算,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止。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起评估结果无效。
-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
-
用,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九、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 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 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所使用,本公司均不予承认 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委托方 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 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 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 内容。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 18 日。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 宇
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建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 姜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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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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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2011]第 0115 号 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18 日 共一册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 号
电 话:(010)88354836 88354830
传 真:(010)88354837 邮编:100044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权价值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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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 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 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 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 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 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 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 了查验,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 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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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 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 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 时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次评估中,对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主要采用目测观察手段, 未使用仪器对设备进行测试和查验,不可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损。除 非另有协议,本所不承担对委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 任,也不承担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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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1]第0115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 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甘肃 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河安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 托,就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 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 分别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 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的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 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水余 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夏河安水余热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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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对象是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 审计后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 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非流动资产(固 定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流动负债(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 - 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和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四、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 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 变动原则、替代性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 结合水泥行业现状和市场未来前景分析,参考类似企业的历史资料, 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计算确定 评估值。
六、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经审计后确认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304.01 万元。
经采用成本法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夏河安 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账面值 1,819.63 万元,评估值 2,400.75 万元,增值 581.12 万元,增值率 31.94% ;负债账面值 1,515.62 万元,评估值 1,515.62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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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账面值 304.01 万元,评估值 885.13 万元,增值 581.12 万元,增值 率 191.15%。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评估基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被评估单位: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项 目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 | 195.19 | 197.29 | 2.10 | 1.08 |
| 非流动资产 | 1,624.44 | 2,203.46 | 579.02 | 35.64 |
| 固定资产 | 1,623.91 | 2,202.94 | 579.03 | 35.66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53 | 0.53 | 0.00 | 0.00 |
| 资产总计 | 1,819.63 | 2,400.75 | 581.12 | 31.94 |
| 流动负债 | 652.62 | 652.62 | 0.00 | 0.00 |
| 非流动负债 | 863.00 | 863.00 | 0.00 | 0.00 |
| 负债合计 | 1,515.62 | 1,515.62 | 0.00 | 0.00 |
| 净 资 产 | 304.01 | 885.13 | 581.13 | 191.15 |
采用收益法评估,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值 1,040.44 万元,增值 736.43 万元,增值率 242.24%。
通过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 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夏河安水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 值评估值为 1,040.44 万元。
-
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起计
-
算,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止。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起评估结果无效。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
-
用,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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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 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 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所使用,本公司均不予承认 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委托方 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 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 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 内容。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1 年 8 月 18 日。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建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 姜 弘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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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陕同评报字[2011]第009 号
摘 要
评估机构: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委托人: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 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委托本公司对涉及的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 石灰岩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方提供该采矿权的价值参考意 见。
评估基准日: 2011 年6 月30 日。
评估日期: 2011 年1 月4 日至2011 年7 月21 日。
评估方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以2009 年12 月底为 储量估算基准日,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67869.50 万吨,其中: (122b)基础储量5683.80 万吨,(334)资源储量62185.70 万吨。
截止评估基准日,麻尾山石灰岩矿评估利用资源储量5615.39 万 吨,保有可采储量5357.08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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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设定生产规模为50 万吨/年,基准日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 为114.61 年,评估计算期(按30 年)内动用可采储量1402.20 万吨。
评估结果: 评估人员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 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 经过计算确定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权在 动用1402.20 万吨可采储量的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1227.95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
-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2011 年7 月21 日。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1)本次评估采用麻尾山石灰岩矿的资源储量数据为甘肃省地勘 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2010 年5 月编制的《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2009 年矿山储量年报》中数据,其资源储量结 果未经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6 月,本次评 估计算期按30 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至2041 年6 月。本次评估计算 期末尚有3954.88 万吨可采储量未参与计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 意。
(3)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其已缴纳了麻 尾山石灰岩矿采矿权价款124800 元,但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未能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价款确认书。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说明”,该价款为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006 年6 月至2016 年6 月)的采矿权价款。本次评估根据该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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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实际设定马尾山石灰岩矿生产规模为50 万吨/年(采矿许可证证载 规模为20 万吨/年),服务年限估算至2041 年6 月底。本次评估系基 于评估对象现状对其采矿权价值的评估,评估过程中未考虑采矿权延 续应补缴的采矿权价款支出对矿业权评估值造成的影响。评估委托人 及相关当事人应知晓本采矿权价值评估结论与采矿权价款的关系和 区别,并就未来采矿权价款处置达成协议。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 意。
(4)本评估结论系为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提供采矿 权价值咨询意见而作,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 年。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当事方 另有约定外,未经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麻尾山石灰岩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采矿权 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邱常敏
矿业权评估师:孙立红 李 贞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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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陕同评报字[2011]第010 号
摘 要
评估机构: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委托人: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 因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夏河安多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对涉及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祁连山水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对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 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就上述目的为委托方提供该采矿 权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1 年6 月30 日。
评估日期: 2011 年1 月4 日至2011 年7 月24 日。 评估方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
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以2005年5月底为储 量检测基准日,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4270.88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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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评估基准日,且隆沟石灰岩矿评估利用资源储量4191.91 万 吨,保有可采储量3772.72 万吨。
评估设定生产规模为30 万吨/年,基准日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 为186.85 年,评估计算期(按30 年)动用内可采储量605.75 万吨。
评估结果: 评估人员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 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 经过计算确定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权于 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538.6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捌万陆 仟元整。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2011 年7 月24 日。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1)本次评估采用且隆沟石灰岩矿的资源储量数据为甘肃省地勘 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2005 年7 月编制的《甘肃省夏河县且隆沟石 灰岩矿矿产评价报告》中数据,其资源储量结果未经相关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备案。该采矿权资源储量结果未经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
(2)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1 月,本次评 估计算期按30 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至2041 年6 月。本次评估计算 期末尚有3166.97 万吨可采储量未参与计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 意。
(3)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其已缴纳了且 垄沟石灰岩矿采矿权价款210000 元,但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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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价款确认书。根据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说明”,该价款为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011 年1 月至2016 年1 月)的采矿权价款。本次评估根据该矿生 产实际设定且垄沟石灰岩矿生产规模为21.60 万吨/年(采矿许可证 证载规模为35 万吨/年),服务年限估算至2041 年6 月底。本次评估 系基于评估对象现状对其采矿权价值的评估,评估过程中未考虑应补 缴的采矿权价款支出对矿业权评估值造成的影响。评估委托人及相关 当事人应知晓本采矿权价值评估结论与采矿权价款的关系和区别,并 就未来采矿权价款处置达成协议。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4)本评估结论系为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提供采矿 权价值参考意见而作,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 年。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当事方 另有约定外,未经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隆沟石灰岩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采矿权 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邱常敏
矿业权评估师:孙立红 李 贞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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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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