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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 DESIGN &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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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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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2010 )甘经律法字( F016X009-Z048 )号
致: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祁连山水 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晓琪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 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事 实进行了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 载于 2010 年 4 月22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5 月18 日上午9:00 在公司四楼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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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准时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脱利成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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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截止 2010 年5 月 12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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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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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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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 人,持 股数共计1302255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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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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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0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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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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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 年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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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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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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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预计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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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对兰州翀翔建材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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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对西藏东嘎大通河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 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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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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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新建年产 100 万 m3 商品混凝土及配套水泥粉磨项 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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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向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 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有效表决权数的100%通过了上述议案,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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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吴晓琪
2010 年5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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