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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Engley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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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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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1.目的:為加強本公司資產管理及達到充分公開揭露之目的,特依台 灣「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2.範圍:本辦法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2.1.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 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 證券等投資。

  • 2.2.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2.3.會員證。

  • 2.4.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產。

  • 2.5.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2.6.衍生性商品。

  • 2.7.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2.8.其他重要資產。

  • 3.定義:

  • 3.1.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 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 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 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3.2.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指依台灣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 3.3.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 定之。

  •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3.4.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 設備估價業務者。

  • 3.5.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3.6.大陸地區投資:指依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 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4.權責單位:

  • 4.1.本公司固定資產之取得、出售、報廢及有價證券投資、處分 等有關事務,依本辦法 5.作業內容規定額度辦理。

  • 4.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依本辦法 5.1. 規定核決權限呈核後,由使用部門及總務單位負責執行。

  • 4.3.本公司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本辦法 5.2.有價證券投資處 理程序所述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 4.4.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

    • 4.4.1.財會單位:

4.4.1.1.負責整個公司外匯操作之策略擬定。

     - 4.4.1.2.因應外匯市場變化,財務部門應隨時蒐集相關資訊, 判斷趨勢及風險評估,熟悉金融產品及法令規定, 再考量公司外匯部位,編製操作策略方案,經由總 經理核准後,為規避風險之依據。

     - 4.4.1.3.定期計算已實現或未來可能發生之風險暴露部位, 並依授權權限,進行各項避險交易。

  - 4.4.2.會計單位:

     - 4.4.2.1.針對財務單位為達避險及非避險目的所從事之各 項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成交及交割單據應與財務部 門所通知之交易內容作核對,並做相關帳務處理。

     - 4.4.2.2.將每筆交易之函證信函寄至交易對象及經紀人,以 確保交易內容的正確性,並將函證資料與現存交易 合約相調節。
  • 5.作業內容:

  • 5.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5.1.1.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1.1.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新台幣 三億元(含)以下者,應依核決權限表核准,超過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5.1.1.2.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 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三億(含)以下者, 應依核決權限表核准,超過新台幣三億以上者,應 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5.1.1.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交各 監察人。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5.1.2.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5.1.2.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 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 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 序辦理。

  • 5.1.2.2.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業估價者估價。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1.2.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 意見:

    • 5.1.2.3.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以上。

    • 5.1.2.3.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 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5.1.2.4.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 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5.1.2.5.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 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 5.2.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5.2.1.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5.2.1.1.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 額在新台幣三億元(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 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5.2.1.2.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 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 額在新台幣三億元(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 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2.1.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監察 人。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5.2.2.取得專家意見:

    • 5.2.2.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 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或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 5.2.2.2.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 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 5.3.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投資處理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5.1.、 5.2.及 5.3.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7.1.5.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計入。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4.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應依 5.1.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處理程序辦理, 及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 5.1.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其交易金 額之計算,應依 5.3.第二項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 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5.4.1.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另本公司 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 5.4.1.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5.4.1.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5.4.1.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辦法 5.4.2.1.、5.4.2.2.、 5.4.2.5.及 5.4.2.6.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相關資料。

    • 5.4.1.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 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5.4.1.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 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5.4.1.6.依 5.4.第一段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5.4.1.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5.4.1.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7.1.5.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辦法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 再計入。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5.4.2.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5.4.2.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 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 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 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 率。

  • 5.4.2.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 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 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 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 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5.4.2.3.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 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5.4.2.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辦法 5.4.2.1.~5.4.2.3.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 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5.4.2.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辦法 5.4.2.1.~5.4.2.3.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 應依本辦法 5.4.2.6.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 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 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5.4.2.5.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 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5.4.2.5.1.1.素地依 5.4.2.1.~5.4.2.4.及 5.4.2.9.規定 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 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 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 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 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 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4.2.5.1.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 估後條件相當者。

  - 5.4.2.5.1.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 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 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 易條件相當者。
  • 5.4.2.5.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 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5.4.2.6.前述 5.4.2.5.2.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 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 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

  • 5.4.2.7.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辦法 5.4.2.1.~5.4.2.6.及 5.4.2.9.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5.4.2.7.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 之差額,依台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 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 數額按持股比例依台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5.4.2.7.2.監察人應依台灣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 理。

5.4.2.7.3.應將本辦法 5.4.2.7.1.及 5.4.2.7.2.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 公開說明書。

  • 5.4.2.8.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 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辦法 5.4.2.7. 規定辦理。

  • 5.4.2.9.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本辦法 5.4.1.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5.4.2.1.~5.4.2.4.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5.4.2.9.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5.4.2.9.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五年。

5.4.2.9.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5.5.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 5.5.1.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包括遠期契 約、選擇權、利率及匯率交換、期貨、暨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5.5.2.經營及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避險 及非避險為目的(即交易為目的)之交易。其策略應以規 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應以規避本公 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 險為主。如因客觀環境變動,選擇適當時機進場從事衍 生性商品「非避險性交易」,期能為公司增加營業外收 入或減少營業外損失。此外,交易對象亦應儘可能選擇 與本公司業務有往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交易前必須清楚界定為避險性或追求投資收益之金融 性操作等交易型態,以作為會計入帳之基礎。

5.5.3.交易額度: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5.3.1.避險性交易額度:本公司從事避險性交易額度須 提報董事會核准或董事會授權額度後方可進行, 有關避險操作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外幣 資產負債淨部位(含未來預計產生之淨部位)。

  • 5.5.3.2.其他特定用途交易: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

  • 5.5.3.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監察 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 由列入會議紀錄。

5.5.4.績效評估:

  • 5.5.4.1.避險性交易:以公司帳面上匯(利)率成本與從事 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每月至少評估二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參考。

  • 5.5.4.2.其他特定用途交易: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 估依據,每週至少評估一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 參考。

  • 5.5.5.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5.5.5.1.避險性交易之個別契約或全部契約之損失上限,均 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5.5.5.2.如屬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 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全部或個別契約金 額的 20%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預設之停損點, 需立即呈報總經理,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 因應措施。

  • 5.5.6.風險管理措施:

  • 5.5.6.1.信用風險:

    • 5.5.6.1.1.交易的對象選擇與公司往來信譽良好並能提 供專業資訊之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為原則。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5.6.1.2.交易之商品以國際著名銀行所提供之商品為 限。
  • 5.5.6.2.市場風險:以本公司帳款之主要部位,進行避險性 之操作,以規避市場可能風險。

  • 5.5.6.3.流動性風險: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商品 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 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及交易 能力並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 5.5.6.4.作業風險:

    • 5.5.6.4.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 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 5.5.6.4.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 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5.5.6.4.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 5.5.6.4.2. 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 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5.5.6.5.法律風險:任何和銀行簽署文件應經過法律顧問的 檢視後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5.5.6.6.商品風險: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 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 免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 5.5.6.7.現金流量風險:授權交易人員除恪遵授權額度中各 項規定外,平時應注意公司台幣與外幣現金流量, 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 5.5.7.內部稽核制度:

  • 5.5.7.1.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 察人。

  • 5.5.7.2.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 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台灣主管機關申報, 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 台灣主管機關備查。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5.5.8.定期評估方式: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 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 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 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時, 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5.5.9.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5.5.9.1.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 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5.5.9.1.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 並確實依台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管理辦法辦理。

5.5.9.1.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 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 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 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5.5.9.2.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 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5.5.9.3.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5.5.9.4.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衍生性商品 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及本管理辦法 5.5.4.、5.5.9.1.及 5.5.9.2.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衍生 性商品備查簿」備查。

  • 5.5.10.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若因業務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者,應按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5.5.11.公告申報程序:公司於公开发行後,應按月將本公司及 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交易契約總額、市價評估 淨損益、已付保證金金額及上月份已沖銷或交割之交 易契約總金額、已實現損益等資料,併同每月營運情 形辦理公告及向台灣主管機關申報。

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5.12.會計處理方式: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會計 處理,悉依據台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 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範辦理。

5.6.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5.6.1.評估及作業程序:

  • 5.6.1.1.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委請 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 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 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 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5.6.1.2.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 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 同本管理辦法 5.6.1.1.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 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 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 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 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 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5.6.2.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5.6.2.1.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 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相關事項。

  • 5.6.2.2.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 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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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 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 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5.6.2.3.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 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 人則為護照號碼)。

  • 5.6.2.3.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 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 日期。

  • 5.6.2.3.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 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5.6.2.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5.6.2.3.1.及 5.6.2.3.2.資料, 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台灣主管機 關備查。

  • 5.6.2.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 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 議,並依 5.6.2.3.及 5.6.2.4.規定辦理。

  • 5.6.2.6.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 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 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 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

  • 5.6.2.7.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 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5.6.2.7.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 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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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 為。

  • 5.6.2.7.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5.6.2.7.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5.6.2.7.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 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5.6.2.7.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 公開揭露者。

  • 5.6.2.8.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5.6.2.8.1.違約之處理。

5.6.2.8.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 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 原則。

  • 5.6.2.8.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 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5.6.2.8.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5.6.2.8.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5.6.2.8.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 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5.6.2.9.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 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 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 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 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5.6.2.10.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 本辦法 5.6.2.1.~5.6.2.6.及 5.6.2.9.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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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5.7.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 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資訊辦理公告申報台灣主管機關:

5.7.1.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不在此限。

5.7.1.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5.7.1.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 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5.7.1.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 之一:

5.7.1.4.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 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7.1.4.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 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7.1.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 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 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5.7.1.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 5.7.1.7. 除 5.7.1..1~5.7.1.6 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 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5.7.1.7.1.買賣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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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1.7.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 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 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 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 團法 人中華民團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 認購之有價證券。

  • 5.7.1. 7.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 5.7.1.5.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5.7.1.5.1.每筆交易金額。

  • 5.7.1.5.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 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5.7.1.5.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5.7.1.5.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7.2.公告申報程序:

  • 5.7.2.1.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5.7.2.2.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台灣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台灣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5.7.2.3.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 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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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2.4.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 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5.7.2.5.本公司依 5.7.1.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資訊於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5.7.2.5.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 情事。

5.7.2.5.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 日程完成。

  • 5.7.2.5.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5.8.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 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5.9.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 5.9.1.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亦應依台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其取得或處 分資產管理辦法。

  • 5.9.2.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其相關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 8 日(不含)前將上月份取得或處 分資產交易情形,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

  • 5.9.3.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台灣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有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5.9.4.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或總資產為準。本(母)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台幣十元者,5.1.2.第一項、5.2.2.1.、5.3.第一項、5.4.1. 第一項、5.7.1.1.、5.7.1.4.及 5.9.4.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 之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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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0.罰責: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於辦理取得與處分資產作業, 如有違反本作業辦法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之規定予 以懲處。

  • 5.11.實施與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經董事會 通過後,應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監察 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宜出席參 加,將<<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已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使,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之決議。

  • 6.控制重點

  • 6.1.已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標準者,是否依<<取得 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辦理。

  • 6.2.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否經董事會通過,呈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7.附件:

  • 7.1.衍生性商品備查簿

  • 7.2.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 7.2.1.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記載事項。

  • 7.2.2.專業估價者及估價人員相關事項。

    • 7.2.2.1.專業估價者名稱、資本額、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

    • 7.2.2.2.估價人員姓名、年齡、學經歷(附證明)從事估價工 作之年數及期間、承辦估價案件之件數。

    • 7.2.2.3.專業估價者、估價人員與委託估價者之關係。

    • 7.2.2.4.出具「估價報告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 7.2.2.5.出具估價報告之日期。

  • 7.3.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置、 面積等資料。

  • 7.4.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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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估價種類採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者,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 前是否符合該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及 該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 7.6.如為合建契約,應載明雙方合理分配比。

  • 7.7.土地增值稅之估算。

  • 7.8.專業估價者間於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 異,是否已依台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 7.9.附件包括標的物估價明細、所有權登記資料、地籍圖謄本、 都市計畫略圖、標的物位置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標的物 現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