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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Engley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24, 2020

51989_rns_2020-07-24_2f06fb72-290b-400f-a20c-294d2ca99c3c.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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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CAYMAN ENGLEY INDUSTRIAL CO., LTD.

一 ○ 九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報告事項

第一案:民國一 ○ 八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一 ○ 八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 ○ 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 ○ 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三案:民國一 ○ 八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一 ○ 八年度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為新台幣 655,469,686 元,茲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並考量其他同業公司之發放水準,擬提撥員工酬勞新台 幣 3,277,348 元 ( 提撥比例約 0.50%) 並以現金發放;提撥董事酬勞新台幣 8,000,000 元 ( 提 撥比例約 1.22%) 並以現金發放。

第四案: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正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五案:修訂「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六案:修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式及行為指南」部分條文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式及行為指南」部分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式及行為指南修正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七案:同意子公司長春英利汽車工業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英利汽車”)出具承諾函案。

  • 說 明:一、長春英利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案,現依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本公司於分別於 108 年 11 月 14 日董事會通過爰擬同意英利 汽車出具「發行人關於報送電子申請文件與書面文件一致的承諾函」及「發行 人關於不影響和干擾發審委審核的承諾函」,(請參閱議事手冊)和 109 年 03 月 27 日董事會通過爰擬同意英利汽車出具「發行人關於報送電子申請文件與書 面文件一致的承諾函」,(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出具上開之承諾函,整體而言對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並無 重大影響。

1

承認事項

第一案:承認民國一 ○ 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提請 承認。 ( 董事會提 )

  • 說 明:一、本公司一 ○ 八年度各項決算表冊,經 109 年 3 月 27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上述表冊及 營業報告書,經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檢附本公司一 ○ 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 手冊)。

  • 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承認一 ○ 八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董事會提 )

  • 說 明:一、本公司一 ○ 八年度盈餘分派案,經 109 年 3 月 27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請參閱議事 手冊)。

  • 二、擬分配普通股現金股息每股 2.5 元,其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將於股東會決議通過 本盈餘分配案後,授權董事長決定,發放現金股利時,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 總額發放至「元」,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列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未來於除息基準日前,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 將股份註銷、或因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因素等,影響本公司流通在 外股數,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而修正時,授權董事會調整並辦理相關事 宜。

  • 四、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二、檢附本公司「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一及議事手冊)。

決議:

2

  •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分條文。

  • 二、檢附本公司「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對照表」(請參 閱附件二及議事手冊)。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3

【附件一】

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條
第2項
「收購」意指一公司取得他公
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
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
價之行為。
一、本項新增。
二、配合民國108年12月25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80023568 號外國發行
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第12條
除本章程第12A 條另有規定
外,本公司不得發行任何未繳
足或部分繳足股款之股份,亦
不得發行無記名股份。
第12條
本公司不得發行任何未繳足
或部分繳足股款之股份,亦不
得發行無記名股份。
配合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
證上二字第1080023568 號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
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第12A條
若認股人未能在約定的付款
日就任何股份繳足任何股款
或分期款項,則董事會得於其
後的任何時間,於該股款或分
期款項的任何部分仍未繳足
的情況下,通知該認股人自董
事會所訂不少於通知之日起1
個月之期限內繳納未繳足的
股款或分期款項以及可能產
生的任何利息。該通知應明訂
到期日(不早於前述通知之日
起一個月以上期限之末日),
指明該通知所要求的款項應
在該日或之前支付,該通知並
應指明,若未於指定時間或之
前付款,則就該催繳股款的股
份將失其權利。倘不遵守此等
通知之規定,得由董事會於發
出通知之日後、繳納該通知要
求之股款前的任何時間,認定
就該通知的股份失其權利。該
喪失權利的股份得以董事會
認為合適的條件及方式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並得在出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民國108年12月25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80023568 號外國發行
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4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售或處分前的任何時間,以董
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取消該
失權。持有失權股份的人將不
再是該失權股份的股東,然
而,儘管如此,他仍應支付其
在失權之日應向本公司支付
該失權股份的全部款項予本
公司,惟當本公司收到該失權
股份的全部未付款項時,其責
任應即告終止。本章程關於失
權之規定,應適用於任何依股
份發行條件為到期且應付的
總額(不論是按股份金額或是
溢價)為未付的情況,如同該
金額已經催繳及通知而應
付。在上述情形下,仍得向該
違約股東要求賠償損失或損
害(如有)。
第32條
本公司亦得以A 型特別決議
或B型特別決議:
(a)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
租其全部營業、委託經營
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
之協議;
(b)轉讓其全部或任何主要
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受讓他人的全部營業或
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
大影響者;
(d)按上市櫃法令進行本公
司之分割;
(e)董事從事競業禁止行為
之許可;
(f)
依據第17B 條規定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g)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分派
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或紅
第32條
本公司亦得以A 型特別決議
或B型特別決議:
(a)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
租其全部營業、委託經營
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
之協議;
(b)轉讓其全部或任何主要
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受讓他人的全部營業或
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
大影響者;
(d)按上市櫃法令進行本公
司之分割;
(e)董事從事競業禁止行為
之許可;
(f)
依據第17B 條規定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及
(g)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分派
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或紅
配合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
證上二字第1080023568 號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
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5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利;為避免爭議,關於依 利;為避免爭議,關於依 據第 129 條提撥員工酬 據第 129 條提撥員工酬 勞及董事酬勞所發行之 勞及董事酬勞所發行之 新股不需要取得 A 型特 新股不需要取得 A 型特 別決議或 B 型特別決 別決議或 B 型特別決議。 議;以及 (h) 股份轉換。 第 34 條 第 34 條 配合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 在依據公司法之前提下,若股 在依據公司法之前提下,若股 證上二字第 1080023568 號外 東會決議通過上述第 32 條之 東會決議通過上述第 32 條之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 、 、 第(a) (b) 或(c)款之事項,任 第(a) (b) 或(c)款之事項,任 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何於該股東會前以書面通知 何於該股東會前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表示反對該議案並嗣 本公司表示反對該議案並嗣 後在該股東會上表示反對之 後在該股東會上表示反對之 股東,得於該決議日起 20 日 股東,得於該決議日後 20 日 內請求本公司以當時公平價 內請求本公司以當時公平價 格收買其全部之股份。若本公 格收買其全部之股份。若本公 司未能與該股東於該決議日 司未能與該股東於該決議日 起 60 日內達成收買協議,該 後 60 日內達成收買協議,該 股東得於此 60 日期間經過後 股東得於此 60 日期間經過後 之 30 日內聲請任何臺灣管轄 之 30 日內聲請任何臺灣管轄 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此裁定於 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此裁定於 其得於台灣以外被承認並執 其得於台灣以外被承認並執 行之限度內,於本公司及提出 行之限度內,於本公司及提出 請求之股東間僅就裁定之價 請求之股東間僅就裁定之價 格有確定之拘束力。 格有確定之拘束力。 在依據公司法之前提下,如本 在依據公司法之前提下,如本 公司的任何營業經決議進行 公司的任何營業經決議進行 分割或參與與其他公司之合 分割或參與與其他公司之合 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就此事 併,就此事項放棄表決權並以 項放棄表決權並以書面或言 書面或言詞(經記錄者)在股東 詞(經記錄者)在股東會前或股 會前或股東會進行中表示異 東會進行中表示異議之股 議之股東,得於該決議日後 20 東,得於該決議日起 20 日內 日內要求本公司以當時公平 要求本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 價格購買其全部之股份。若本 購買其全部之股份。 公司未能與該股東於該決議 就本第 34 條之目的,任何股 日後 60 日內達成收買協議, 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達成 該股東得於此 60 日期間經過

6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協議者,公司應自股東會決議
日起90 日內支付價款。未達
成協議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
90日內,依其所認為之公平價
格支付價款予未達成協議之
股東;公司未支付者,視為同
意股東請求收買之價格。
股東依第2 項向本公司請求
收買其所有之股份者,若本公
司未能與該股東於該決議日
起60 日內達成收買協議,本
公司應於此60 日期間經過後
30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
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
格之裁定,並得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後之30 日內聲請任何臺灣管
轄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此裁定
於其得於台灣以外被承認並
執行之限度內,於本公司及提
出請求之股東間僅就裁定之
價格有確定之拘束力。
第50條
下列事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
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
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或證交所或公司指定
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
召集通知內:
(a)選任或解任董事或監察
人(如有);
(b)變更備忘錄及/或本章
程;
(c)減資;
(d)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e)本公司之解散、股份轉換
(依據上市櫃法令定義)、
合併或分割;
(f)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
租本公司全部營業、委託
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
經營之契約;
(g) 讓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
第50條
下列事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或證交所或公司
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
明於召集通知內:
(a)選任或解任董事或監察
人(如有);
(b)變更備忘錄及/或本章
程;
(c)減資;
(d)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e)本公司之解散、股份轉換
(依據上市櫃法令定義)、
合併或分割;
(f)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
租本公司全部營業、委託
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
經營之契約;
(g)讓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
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證
治理字第1080024221 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
則」修訂。

7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h)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
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大
影響者;
(i)
私募發行具股權性質之
有價證券;
(j)
董事從事競業禁止行為
之許可;
(k)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
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分;
(l)
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發
行股票溢價或受領贈與
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
或一部分,以發行新股方
式,按持股比例分配與原
股東者;
(m)根據公司法規定,將法定
盈餘公積及因發行股票
溢價所得或受領贈與所
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
一部分,以發放現金方
式,按持股比例分配與原
股東;
(n)本公司將庫藏股移轉予
員工;以及
(o)終止上市。
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
外,股東得於股東會提案,惟
僅以原議案內容範圍者為限。
(h)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
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大
影響者;
(i)
私募發行具股權性質之
有價證券;
(j)
董事從事競業禁止行為
之許可;
(k)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
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分;
(l)
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發
行股票溢價或受領贈與
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
或一部分,以發行新股方
式,按持股比例分配與原
股東者;
(m)根據公司法規定,將法定
盈餘公積及因發行股票
溢價所得或受領贈與所
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
一部分,以發放現金方
式,按持股比例分配與原
股東;
(n)本公司將庫藏股移轉予
員工;以及
(o)終止上市。
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
外,股東得於股東會提案,惟
僅以原議案內容範圍者為限。
第107條
第3項
如上市櫃法令有所要求,董事
對於董事會議之事項,包括但
不限於契約或契約之提案或
協議或本公司擬進行之交
易,有自身利害關係(無論直
接或間接)致有害於本公司利
第107條
第3項
如上市櫃法令有所要求,董事
對於董事會之事項,包括但不
限於契約或契約之提案或協
議或本公司擬進行之交易,有
自身利害關係(無論直接或間
接)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
配合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
證上二字第1080023568 號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
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8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
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表決
權。董事違反前述規定親自或
由代理人行使之表決權,本公
司應不予計算,但該董事仍應
計入該次會議之法定出席數。
不論本條第一項內容如何,如
任何董事對於董事會議之事
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論直
接或間接)時,該董事應於當
次董事會揭露並說明其自身
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於公司
決議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
股份轉換時,董事應向董事會
及股東會說明其與合併、收
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交易自身
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
或反對有關決議之理由。
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理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違
反前述規定親自或由代理人
行使之表決權,本公司應不予
計算,但該董事仍應計入該次
會議之法定出席數。
不論本條第一項內容如何,如
任何董事對於董事會議之事
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論直
接或間接)時,該董事應於當
次董事會揭露並說明其自身
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119A條
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
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事
項前,應由審計委員會委請獨
立專家就包括但不限於換股
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以
便就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
轉換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
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
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依公
司法規定如無須召開股東會
決議前述交易者,得不提報股
東會),且審議結果及獨立專
家意見應於發送股東會召集
通知時一併發送股東。但依公
司法規定前述交易免經股東
會決議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就併購事項提出報告。
前項應發送股東之文件,經公
一、本項新增。
二、配合民國108年12月25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80023568 號外國發行
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9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司於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站公告同一內容,且
備置於股東會會場供股東查
閱,對於股東視為已發送。

10

【附件二】

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2條
第5項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
另附選舉票。
第2條
第5項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
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依實際情況修訂。
第7條
第5項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第7條
第6項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
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
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
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
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
載明於通知。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第7條
第7項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
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
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
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
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第9條
第2項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第9條
第2項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11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
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
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會決議通過不得變更之。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會決議通過不得變更之。
規則修訂。
第16條
第3項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
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
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9條
第3項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修訂。
第9條
第4項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
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或依本規則第十七條之規
定,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本規則,宣布散會
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
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
會。
第9條
第4項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未
終結前,非經決議或依本規則
第十七條之規定,主席不得逕
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後,股
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
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
反本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
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
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修訂。
第9條
第5項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
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
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若認為
該等議案及修正案均已符合
本章程及上市(櫃)法令之規定
且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
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
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9條
第5項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
修正案,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論之機會,若認為該等議案及
修正案均已符合本章程及上
市(櫃)法令之規定且達可付表
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修訂。

12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1條
第1項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依上市
(櫃)法令之規定,及本章程第
[52]條之規定,向公司提出股
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
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
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
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
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
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
第1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依上市
(櫃)法令之規定,及本章程第
[52]條之規定,以書面向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修訂。
第11條
第2項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
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
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第11條
第3項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
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
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
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第11條
第4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
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
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
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
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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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3條
第1項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或股份另
附有任何權利或限制外,每一
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之股東於進行表決時,就其所
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
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
權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第1項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或股份另
附有任何權利或限制外,每一
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之股東於進行表決時,就其所
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
權。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修訂。
第13條
第2項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
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
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
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
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
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
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第13條
第3項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
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
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
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14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3條
第4項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
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
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
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1.本項新增
2.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臺
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
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修訂。
第13條
第5項
議案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
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
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
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
集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
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
觀測站。
第13條
第2項
議案應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
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集後當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
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配合民國109年1月2日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1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修訂。
第14條
第3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第14條
第3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如有)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
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
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依實際情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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