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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Engley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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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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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CAYMAN ENGLEY INDUSTRIAL CO., LTD.
一 ○ 八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報告事項
第一案:民國一 ○ 七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一 ○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 ○ 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 ○ 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三案:民國一 ○ 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本公司一 ○ 七年度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為新台幣 1,156,342,497 元,茲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並考量其他同業公司之發放水準, 擬提撥員工酬勞新台幣 15,379,355 元 ( 提撥比例約 1.33%) 並以現金發放;提撥 董事酬勞新台幣 17,563,655 元 ( 提撥比例約 1.52%) 並以現金發放。
承認事項
第一案:承認民國一 ○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提請 承認。 ( 董事會提 )
-
說 明:一、本公司一 ○ 七年度各項決算表冊,經 108 年 3 月 2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上述表冊及 營業報告書,經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檢附本公司一 ○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 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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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承認一 ○ 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董事會提 )
-
說 明:一、本公司一 ○ 七年度盈餘分派案,經 108 年 3 月 2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請參閱議事 手冊)。
-
二、擬分配普通股現金股息每股 4.5 元,其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將於股東會決議通過 本盈餘分配案後,授權董事長決定,發放現金股利時,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 。
-
總額發放至「元」,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三、未來於除息基準日前,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 將股份註銷、或因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因素等,影響本公司流通在 外股數,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而修正時,授權董事會調整並辦理相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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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一及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三案: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正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四案: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正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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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開曼英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第50條 下列事項應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交 所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召集通知 內: (a)選任或解任董事或監 察人(如有); (b)變更備忘錄及/或本章 程; (c)減資; (d)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e)本公司之解散、股份轉 換(依據上市櫃法令定 義)、合併或分割; (f)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 出租本公司全部營 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 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g)讓與本公司全部或任 何主要部分營業或財 產; (h)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 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 重大影響者; (i) 私募發行具股權性質 之有價證券; (j) 董事從事競業禁止行 為之許可; |
第50條 下列事項應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a)選任或解任董事或監 察人(如有); (b)變更備忘錄及/或本章 程; (c)本公司之解散、股份轉 換(依據上市櫃法令定 義)、合併或分割; (d)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 出租本公司全部營 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 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e)讓與本公司全部或任 何主要部分營業或財 產; (f)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 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 重大影響者; (g)私募發行具股權性質 之有價證券; (h)董事從事競業禁止行 為之許可; (i)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 一部分; (j)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 發行股票溢價或受領 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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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k)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 一部分; (l) 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 發行股票溢價或受領 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 行新股方式,按持股比 例分配與原股東者; (m) 根據公司法規定,將法 定盈餘公積及因發行 股票溢價所得或受領 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 放現金方式,按持股比 例分配與原股東; (n)本公司將庫藏股移轉 予員工;以及 (o)終止上市。 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 定外,股東得於股東會提 案,惟僅以原議案內容範圍 者為限。 |
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 行新股方式,按持股比 例分配與原股東者; (k)根據公司法規定,將法 定盈餘公積及因發行 股票溢價所得或受領 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 放現金方式,按持股比 例分配與原股東; (l)本公司將庫藏股移轉 予員工;以及 (m)終止上市。 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 定外,股東得於股東會提 案,惟僅以原議案內容範圍 者為限。 |
||
| 第52條 截至該次停止過戶期間前 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一(1%)以上之一或 多位股東,得以書面或電 子受理方式向本公司提出 年度股東常會議案。本公司 應按上市櫃法令所允許之 方式,於董事會認為適當的 時間,公告受理股東提案之 地點和期間(不得少於10 |
第52條 截至該次停止過戶期間前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一(1%)以上之股東,得以 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年度股 東常會議案。本公司應按上 市櫃法令所允許之方式,於 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時間,公 告受理股東提案之地點和 期間(不得少於10日)。任何 其提案為董事會所採納之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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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日)。任何其提案為董事會 所採納之股東,仍有權親自 或由委託代理人或當該股 東為法人時,由其代表人出 席該年度股東常會並參與 該議案之討論。 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董 事會應將該一或多位股東 之提案列入議案,於該年度 股東常會討論:(一)提案的 一或多位股東於董事會訂 定之股東名簿基準日或截 至該次停止過戶期間前, 合計持股未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1%);(二)其 提案按公司法或上市櫃法 令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三)提案超過一項;(四)議 案超過三百字;或(五)於董 事會訂定之受理期間外始 提出者。但股東提案係為敦 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 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 仍得列入議案。本公司應於 發出該年度股東常會召集 通知前通知股東提案之結 果,並於該召集通知中列舉 經採納得於該年度股東常 會討論並表決之議案。董事 會應於該年度股東常會說 明拒絕採納股東提案之理 由。 |
股東,仍有權親自或由委託 代理人或當該股東為法人 時,由其代表人出席該年度 股東常會並參與該議案之 討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董事會 得拒絕股東之提案且該議 案不得於該年度股東常會 討論:(一)提案股東於董事 會訂定之股東名簿基準日 或截至該次停止過戶期間 前,持股未達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一(1%);(二)其提 案按上市櫃法令非股東會 所得決議者;(三)提案超過 一項;或(四)逾董事會訂定 之受理截止日期始提出 者。本公司應於發出該年度 股東常會召集通知前通知 股東提案之結果,並於該召 集通知中列舉經採納得於 該年度股東常會討論並表 決之議案。董事會應於該年 度股東常會說明拒絕採納 股東提案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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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3A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合計持有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民國107 年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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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份之一或多位股東,得自行 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持股 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停 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
30 日外國發行人註冊 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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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A條 董事會或依第53A 條或本 章程規定之召集權人召集 股東會者,得請求本公司或 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 簿。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民國107 年11 月 30 日外國發行人註冊 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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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7條 董事因資格不符、辭職或因 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本 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公司 股東會選出之全體董事人 數的三分之一,且不論現在 實際董事人數為何,應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60 日內,召 開臨時股東會補選之。 股東會在現任董事任期未 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全 面改選」)者,除股東會另 有決議外,視為現任董事之 任期在全面改選前立即提 前屆滿。前述在股東會中改 選全體董事時,該股東會應 有代表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
第77條 董事因資格不符、辭職或因 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本 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公司 股東會選出之全體董事人 數的三分之一,且不論現在 實際董事人數為何,應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60 日內,召 開臨時股東會補選之。 股東會在現任董事任期未 屆滿前決議改選全體董事 且決議同時立即生效(「全 面改選」)者,除股東會另 有決議外,視為現任董事之 任期在全面改選前立即提 前屆滿。前述在股東會中改 選全體董事時,該股東會應 有代表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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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B條 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 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 |
第82B條 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 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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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上市 櫃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董 事(不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如有),在任期中一次或多 次轉讓持股超過其經股東 會指派或選任為董事或監 察人(視實際情況而定)當時 (下稱「當選日」)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 時,應解除該董事或監察人 (視實際情況而定)職位。 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 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 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上市 櫃法令另有規定外,如任何 人被指派或選任為公司董 事(不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如有),在下述任一期間內 轉讓其在當選日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 時,該指派或選任應失去效 力:(i)在當選日到其就任 董事或監察人(如有)前的期 間;或(ii)在召開提議指派 或選任其為董事或監察人 (如有)之股東會前之停止過 戶期間。 |
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上市 櫃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董 事或監察人(如有),在任期 中一次或多次轉讓持股超 過其經股東會指派或選任 為董事或監察人(視實際情 況而定)當時(下稱「當選 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應解除該董 事或監察人(視實際情況而 定)職位。 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 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 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上市 櫃法令另有規定外,如任何 人被指派或選任為公司董 事或監察人(如有),在下述 任一期間內轉讓其在當選 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 二分之一時,該指派或選任 應失去效力:(i)在當選日 到其就任董事或監察人(如 有)前的期間;或(ii)在召開 提議指派或選任其為董事 或監察人(如有)之股東會前 之停止過戶期間。 |
|
| 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人不 得擔任董事,如已擔任董事 者,應解除其董事職位: (a)曾犯組織犯罪,經有罪 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 |
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人不 得擔任董事,如已擔任董事 者,應解除其董事職位: (a)曾犯組織犯罪,經有罪 判決確定,服刑期滿 尚未逾五年者;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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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b) (c) (d) (e) (f) (g) (h) (i) |
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尚未逾五年者;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 罪經受宣告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 未執行、尚未執行完 畢,或執行完畢、緩刑 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二年者;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罪,經判決有罪確 定,尚未執行、尚未執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未逾二年者; 受宣告破產或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且尚未解除;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尚未期滿者; 無法律行為能力或限 制行為能力者; 死亡或被認為或陷入 精神耗弱; 以書面通知公司辭任 董事職位; 因欠缺行為能力經依 台灣法律受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或 經依本章程解任者。 |
(b)曾犯詐欺、背信、侵占 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宣告,服刑期滿 尚未逾二年者; (c)曾服公務虧空公款, 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 尚未逾二年者; (d)宣告破產且尚未解除; (e)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尚未期滿者; (f)無法律行為能力或限 制行為能力者; (g)死亡或被認為或陷入 精神耗弱; (h)以書面通知公司辭任 董事職位;或 (i) 經依本章程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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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
| 第107條 第5項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 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 |
一、本項新增。 二、配合民國107 年11 月 30 日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 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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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關係之公司,就董事會之會 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 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 關係。 |
修訂。 | ||
| 第121條 審計委員會有權於任何合 理的時間審閱、抄錄或複製 本公司之所有帳簿、帳目、 相關的付款憑單及任何文 件。審計委員會得約訪本公 司董事及高階經理人詢問 任何其所持有與本公司帳 簿或事務有關之資訊。 |
第121條 審計委員會有權於任何合 理的時間審閱本公司之所 有帳簿以及帳目以及相關 的付款憑單。審計委員會得 約訪本公司董事及高階經 理人詢問任何其所持有與 本公司帳簿或事務有關之 資訊。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
| 第123條 在符合英屬開曼群島法律 之情形下,繼續六個月以 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 (1%)以上之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審計委 員會之任一獨立董事成員 為本公司對董事提起訴 訟,並得以具備管轄權之法 院(包括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如適用)為管轄法院。 |
第123條 在符合英屬開曼群島法律 之情形下,繼續一年以上持 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三(3%)以上之股 東,得以書面請求審計委員 會之任一獨立董事成員為 本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並 得以具備管轄權之法院(包 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適 用)為管轄法院。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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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A條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除 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 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 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 會。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民國107 年11 月 30 日外國發行人註冊 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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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8條 董事會應將備忘錄、本章程 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股東名簿及本公司發 |
第148條 董事會應將備忘錄、本章程 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股東名簿及本公司發 |
配合民國107年11月30日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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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行之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 中華民國境內之股務代理 機構,股東得檢具利害關係 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 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前 述文件。本公司並應令股務 代理機構提供前述文件。 |
行之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 中華民國境內之股務代理 機構,股東得檢具利害關係 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 請求查閱或抄錄前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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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社會責任 第159條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 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 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 其社會責任。 |
一、本章新增。 二、配合民國107 年11 月 30 日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 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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