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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ay Biotech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Nov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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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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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同意以 6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之一“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4 万吨/年生物法 癸二酸项目” 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我们认为: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作出的决策 ,变更实 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更能充分集约利用当地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配套、研 发、下游产业链等各方面的优势,有利于提升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后期效 益。该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 且该变更行为符合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9 年 4 月修订)》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内 容。

(以下无正文)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吕发钦、陈初升、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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