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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ay Biotech Inc.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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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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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赛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凯赛生物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凯赛生物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 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凯赛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凯赛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 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张江高科科苑路 866 中兴和泰酒店 101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XIUCAI LIU(刘修才)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1年6月2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2021年6月24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6月15日(星期二)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 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345,572,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132,125,649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3,446,856股。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为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1年6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 4、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6、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8、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6项,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3、《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4、《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230,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4%;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16%;弃权44,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

5、《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6、《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230,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4%;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16%;弃权44,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

7、《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230,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4%;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16%;弃权44,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

8、《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5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75,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弃权44,751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06,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2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44,75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06,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2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44,75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06,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2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44,75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06,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2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44,75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06,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2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44,75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06,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2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44,75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1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06,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 反对120,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44,75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以上议案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表 决情况,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经办律师: 杨明星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