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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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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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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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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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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职;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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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七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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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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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二十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二十一 )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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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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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被收购;
-
(二)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三) 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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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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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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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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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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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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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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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 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九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 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 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 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 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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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1 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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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 1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 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年报、半 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北京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 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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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 分。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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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5 日
附件 1:《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 2:《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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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 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 或股东代 码 |
所在单位/ 部门 |
职务/岗位 | 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原 因 |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
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 |
获取内 幕信息 依据 |
内幕 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是否尽到告知 保密和禁止内 幕交易义务 |
内幕信 息公开 披露时 间 |
登记时 间 |
登记人 | |
|---|---|---|---|---|---|---|---|---|---|---|---|---|---|---|---|---|
| 注2 | 注3 | 注4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 3: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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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重大交易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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