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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2

May 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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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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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236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0,941,489.3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 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 了3,000 万元减值准备。

2022 年5 月5 日,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 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于 2022 年4 月2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 民初2683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康力电梯

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资管公司”) 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公司”)

被告: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宏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 年9 月13 日以自有闲置资金3,000 万元投资大通阳明18 号一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通阳明18 号”),起息日期为2017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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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日,终止日期为2019 年3 月21 日,预期收益率为8.3%/年。2017 年12 月 20 日、2018 年7 月5 日,公司分别收到大通阳明18 号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两笔投 资收益,共计181.09 万元。2018 年12 月20 日及其后20 个工作日内,公司未 按约收到大通阳明18 号对应利息。2019 年3 月21 日,公司按合约未能收到大 通阳明18 号到期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大通阳明18 号详细情况公司已公开披 露,见《关于自有资金购买资管计划产品投资到期尚未收回的风险提示公告》(公 告编号:201916)。

2019 年4 月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 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对大通阳明18 号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 3,000 万元减值准备。详见《关于2018 年度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21)。

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已在2018 年年报、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半年报及 年报中披露。

2021 年4 月20 日,康力电梯作为原告,就公司按合约但未能如期收到大通 阳明18 号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纠纷事宜,对三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 公司、谦宏公司向虎丘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2021 年4 月23 日,康力电梯收到虎丘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 [(2021)苏0505 民初2683 号]。上述诉讼事项及进展在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 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均有披露。

(三)诉讼请求

  • 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款本金损失3,000 万元;

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3%计算,自2017 年9 月1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已 支付的1,810,907.88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虎丘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 民初2683 号],虎丘 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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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损失3,000 万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489.38 元(暂计至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后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2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600 元,合计 242,220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 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3,000 万元减值准 备。

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关 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 民初2683 号]。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5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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