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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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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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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力电梯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 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中2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22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时,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公司将对该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公司本次合计注销以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90,000 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 790,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1

2、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对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 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已成就。

三、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业绩情况,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指标及持有人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相关议案内容和 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上述议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马建萍、韩坚、郭俊 2021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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