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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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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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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康力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力电梯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对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 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康力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康 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0 年6 月8 日,该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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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康 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条件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 年6 月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0 名激励对象授予1,842.00 万份股票期权。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马建萍、韩坚、郭俊 2020 年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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