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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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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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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 股权激励》、《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 号——员工持股计划》、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力电梯”、“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康力电梯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 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 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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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的经营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7、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 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就拟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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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马建萍、韩坚、郭俊
2020 年5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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