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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9
Dec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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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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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事宜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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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康力电梯”)的委托,指派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就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9】第 39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问题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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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其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关注函》回复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关注函》回复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2019 年11 月26 日,你公司对外披露《关于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提 示公告》,公司持有的7900 万元华领定制9 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存在期 满相关投资本金及收益不能如期、足额兑付的风险。此外,截至目前,你公司及 子公司购买的非银行理财产品中,11,000 万元良卓资产稳健致远票据投资私募 基金、3,000 万元大通阳明18 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兑付风险,你公司 在2018 年年报中对上述理财产品分别计提8,200 万元和3,000 万元减值准备。
3、请对比分析你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及银行理财产 品收益率,非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对该产品的风险定级情况,结合部分非 银行理财产品无法兑付的原因分析、非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协议中 约定投资标的情况,补充说明:
(1)是否符合前期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购买范围,即“低风险的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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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商业银行、信托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前期购买 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不符合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情形。
(2)你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第7.1.1 条规定的风险投资的范畴,如是,请自查并核实你 公司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律师对上述交易是否符合授权范围、是否属于风险投资、以及审议程序的 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关于公司购买华领定制9 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是否属于风险投资、以及审议程序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公司购买华领定制9 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符合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范围
1、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范 围
2018 年4 月25 日,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 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的自有资金适 时购买低风险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产品或商业银行、信托 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 关事宜。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2、公司购买“华领定制9 号”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基金合同及公示信息,2018 年10 月24 日,公司与基金管 理人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 三份《华领定制9 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以自有资金10,000 万元认购基金份额委托理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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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合同编号 | 签署日期 | 认购金额 | 认购期限 |
|---|---|---|---|
| HTHL201611338-138 | 2018 年10 月24 日 | 4,000 | 3 个月 |
| HTHL201611338-139 | 2018 年10 月24 日 | 3,000 | 6 个月 |
| HTHL201611338-141 | 2018 年10 月24 日 | 3,000 | 9 个月 |
| 合计 | 10,000 |
根据《基金合同》“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华 领定制9 号”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或该等票据的收益权、债券及货币型 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各 类存款)及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该基金为分级型结构化产品,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该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两级: 一是优先级份额(A 类份额),属于较低风险级别;二是进取级份额(B 类份额), 属于较高风险级别。公司购买的三份《基金合同》认购份额均为优先级份额(A 类份额),属于较低风险级别。
因此,结合基金投资范围以及公司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购 买的“华领定制9 号”基金为较低风险的契约型基金,符合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授权的购买范围。
(二)公司认购“华领定制9 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不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1.1 条所规定的风险投资。 公司投资“华领定制9 号”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取得了相关担保、保证和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祺及妻子董敏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保证承 诺函》,就公司投资 “华领定制9 号”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保证,保证“(1) 合格机构投资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及其预期收益到期将得到兑付; (2)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华领未能按照华领9 号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全 额的兑付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及其预期收益,其夫妇二人保证在收到投 资人的书面‘索款通知’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打入投资人指定的 账户内;(3)如果基金管理人因未能履行华领9 号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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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其夫妇二人保证,将在收到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 ‘索款通知’之日起的30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全额赔偿。孙祺夫妇二人承诺 将承担保证责任,自本保证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投资人的本息全部受偿之日为 止。”
就HTHL201611338-138 号《基金合同》中公司投资的本金及收益,2019 年4 月3 日,基金管理人向公司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截止到2019 年1 月 23 日结欠公司到期应兑付款项4074.7945 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至2019 年4 月15 日止。同日,第三人与公司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三人以其所有的上海市浦 东新区建筑面积411.35 平方米的住宅为基金管理人履行HTHL201611338-138 号 《基金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书》所确定的主债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2019 年1 月23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 止。2019 年4 月8 日,双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局办理抵押物的登记 手续,公司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担保债权金额4074.7945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作为保证人为公司在基金合同项下 的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提供了保证担保,第三人为部分基金合同本金及收益等提供 了不动产抵押担保,因此,公司对“华领定制9 号”基金的投资行为具有《规范 运作指引》第7.1.1 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 资行为”的特征,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
(三)公司购买“华领定制9 号”基金的审议程序合规。
2018 年3 月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018 年4 月25 日,经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 性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的自有 资金适时购买低风险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产品或商业银行、 信托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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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事宜。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认购“华领定制9 号”基金份额已经根据《公司章程》、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7 年6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等相关内部审议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认购“华领定制9 号”基金份额符合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范围,不属于风险投资,且已经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合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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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 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 益 中 陆 耀 华 宁 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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