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ANNY ELEVATO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Oct 8, 2019
54410_rns_2019-10-08_9f43b98d-bb20-478b-bc79-584810c147aa.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956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战略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于2019 年9 月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康力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嘉宝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四川蓝光嘉宝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物业”或 “嘉宝股份”)签署《投资协议》,拟作为基石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800 万美 元(等值人民币)(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费及证监会交易征费等), 按嘉宝物业最终发售价购入相当于总额800 万美元的等值港元金额的发售股份,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投资相关的法律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19 年9 月19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拟对外战略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55)。
二、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经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的投资进展活动,公司现已完成相关基石投资 协议的签署;并调整了出资方式,拟通过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协议、 通过持有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出资的方式参与嘉宝物业香港IPO发行, 以实现投资款缴付。
1、嘉宝物业已于2019 年10 月2 日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原则上同 意嘉宝物业递交的公开发行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
2、2019 年10 月3 日,康力电梯、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安信国际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基石投资协议》。
3、公司拟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安 信证券QDII2019-康力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康力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康力电梯通过投资康力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 计划去认购嘉宝物业本次发行股份,从而最终作为基石投资者实现参与嘉宝物业 本次香港联交所IPO。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石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签约各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者);四川蓝光嘉宝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基石协议中简称“本公司”);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代表);安信国际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者股份数目:投资者股份数目应等于(1)8,000,000 美元的港元等额 (按紧接本公司与联席代表(代表全球发售的承销商)厘定发售价之日之前的营 业日[时间]彭博社所报的港元兑美元收盘汇率计算)(包括投资者将就投资者股 份支付的经纪佣金及、征费及QDII 产品费用)除以(2)发售价所得数目(向下 取整至最近的完整买卖单位100 股H 股)。
根据上市规则第18 项应用指引第4.2 段及联交所授予的豁免(如有),倘 香港公开发售出现超额认购,则投资者根据本协议将认购的投资者股份数目可能 受到国际发售与香港公开发售之间的股份重新分配的影响。倘香港公开发售中的 股份需求总量属于本公司最终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香港公开发售—重 新分配及回拨”一节所载情况,则投资者股份数目可按比例扣减,以满足香港公 开发售中的公众需求。
2.投资
2.1(a)作为国际发售的一部分,投资者将于上市日按发售价认购,本公司 将于上市日按发售价发行、配发及配售且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将于上市日按发售 价向或促使向投资者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
2.5 本公司及联席代表(代表彼等自身以及全球发售的承销商)将以彼等议 定的方式厘定发售价。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根据附表1 最终厘定的投资 者股份的确切数目将为终局决定并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除非存在明显错误。 4.交割
4.1 在不抵触第3 条和本第4 条的前提下,作为国际发售的一部分,投资者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将根据国际发售,通过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或根据第10.10 条,彼等的联属人 士)(以彼等作为国际发售相关部分的国际承销商的国际代表身份)按发售价认 购投资者股份。相应地,投资者股份将按联席代表厘定的时间及方式,于国际发 售截止之时认购。
4.2 不论投资者股份于何时交付,在不晚于上市日上午【8 时正】(香港时 间)的时间内,投资者应以同日价值贷记方式,通过将即时可用的资金(无任何 扣减或抵销)电汇至独家全球协调人在上市日前提前至少一(1)个完整营业日 书面通知投资者的港元银行账户(该通知应包含(其中包括)付款账户明细及投 资者应付的总额),将所有投资者股份的投资总额及相关经纪费及征税全额支付 予联席代表。
4.3 若联席代表以其唯一酌情厘定,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投资者股份应于延迟 交割日交割,联席代表应在上市日前提前至少两个营业日书面通知投资者将递延 交割的投资者股份数目。
5.对投资者的限制
5.1 在不抵触第5.2 条的前提下,投资者为其自身及代表投资者附属公司(若 投资者股份由投资者附属公司持有)与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立约并承诺, 未经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立约并承诺事先书面同意,在始于及包含上市 日的6 个月期间(下文简称“禁售期”内的任何时间,其不会(并将促使其联属 人士不)直接或间接(i)以任何方式处置任何相关股份或任何持有任何相关股 份的公司或实体的任何权益;或(ii)允许其自身出现最终实益拥有人级别的控 制权变更(定义见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或(iii) 订立(不论直接或间接)具有与上述活动相同的经济效应的交易。
5.2 第5.1 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投资者或投资者附属公司将全部或部分 相关股份转让予投资者的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惟:
(a)在该转让之前,该全资附属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向本公司、联席代表 及安信国际作出,以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为受益人,且条款令本公司、 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满意),同意(且投资者及投资者附属公司(若适用)承诺 促使该全资附属公司)受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者义务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本第5 条对投资者施加的限制,如同该全资附属公司本身受该等义务及限制规限一般;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b)该全资附属公司应视为已作出下文第6 条规定的承认、声明及保证; (c)投资者及该全资附属公司应就彼等持有的所有相关股份被视为投资者, 并应共同及各别承担本协议施加的所有责任及义务;
(d)若在禁售期届满之前,该全资附属公司不再或将不再为投资者的全资附 属公司,其应(且投资者应促使该附属公司)立即及在任何情况下于其失去投资 者全资附属公司身份之前,将其持有的相关股份完全及有效地转让予投资者、投 资者附属公司或投资者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该其他全资附属公司应作出书面承 诺(向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作出,以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为受 益人,且条款令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际满意),同意(且投资者及投资者 附属公司(若适用)承诺促使该全资附属公司)受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者义务约束, 包括但不限于本第5 条对投资者施加的限制,如同该全资附属公司本身受该等义 务及限制规限一般,且应共同及各别承担本协议施加的所有责任及义务);及
(e)该全资附属公司为(i)并非美国人;(ii)位于美国境外;及(iii) 依赖S 规例通过离岸交易获得投资者股份。
5.3 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乃基于自营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本,应本公司及/ 或联席代表及/或安信国际的合理请求,投资者将向本公司、联席代表及安信国 际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投资者乃基于自营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本。投资者不得 且应促使其股东、联系人及彼等各自实益拥有人不在全球发售中通过建档流程申 请或订购H 股(投资者股份除外)或在香港公开发售中申请股份。”
(二)拟签署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约各方
投资者: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要素
(1)计划名称:安信证券QDII2019-康力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计划类别: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运作方式:本计划存续期内开放式运作。本计划主要作为基石投资者参 与“嘉宝股份”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石投资,自本计划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成立之日起至“嘉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期间每个工作日开放;自“嘉宝股份” 股票上市之日起封闭6 个月,封闭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为开放日,之后每个 工作日开放,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开放日顺延,投资者可以每个开放日 交易时间内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4)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为1 年,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若合同任 何一方拟提前终止本合同,则应提前3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另外两方,经 合同三方确认后,可以终止本合同。本计划合同期限届满前,经合同三方一致同 意并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计划可 展期。
(5)最低初始规模:本计划起始运作资产不得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6)管理费、托管费:QDII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合计为“委托财产本 金*1.6%/年”(其中大陆境内收取为0.8%/年,香港以佣金形式收取为0.8%/年); 年化托管费率为0.15%,按日计提,总收费不低于10 万人民币每年。其他费用 按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7)业绩报酬: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额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 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可能面临香港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投资标的可能面 临产业政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因素,导致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将结合宏 观经济走势,密切关注香港证券市场变化趋势和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以降低投 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根据对外投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基石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0 月9 日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