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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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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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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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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 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3 条 公司各所属子公司和各部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界定的重大信息, 应在事项发生的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4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
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2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
4.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4.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4.5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5 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
5.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5.2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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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购买或出售资产;
-
5.2.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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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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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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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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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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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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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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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5.2.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5.2.11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
-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b.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 d.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
e.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
-
-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5.3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
5.3.1 签署“第5.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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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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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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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提供或接受劳务;
-
5.3.5 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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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5.3.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a.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
b.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c.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5.4 诉讼和仲裁事项:
-
5.4.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5.4.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
5.4.3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
-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的,应当及时报告。
- 5.5 重大变更事项:
-
5.5.1 公司及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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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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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5.5.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5.5.5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
5.5.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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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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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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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公司总经理、董事或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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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
5.5.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
大影响;
-
5.5.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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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5.6 环境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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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5.6.2 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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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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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5.6.4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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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
5.6.5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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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其它重大事项:
-
5.7.1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5.7.2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5.7.3 重大项目招投标进展情况;
-
5.7.4 公司获得全国性公告组织授予的重大奖项;
-
5.7.5 公司通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市场公共认可的组织进行的强制性和
-
非强制性标准认证。包括生产经营资格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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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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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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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5.8.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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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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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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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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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
5.8.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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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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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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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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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
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5.8.12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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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5.2 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
-
-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提前向证券部咨询。
第6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第7 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
日, 立即向公司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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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
7.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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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8 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8.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8.2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 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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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8.3 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8.4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8.5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8.6 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9 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在两日内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 专递形式送达。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10 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11 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 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本部门或本 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 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12 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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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
第13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14 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1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16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7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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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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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公司或部门) 重大信息 主要内容 重大信息 附件清单 部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报告事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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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格适用于预发生、正发生和已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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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各部门、各子公司对照《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相关条款所界定的重大信息范畴,在此 类重大信息正发生时,预发生或已发生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至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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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上报的重大信息已发生,所涉及的附件也需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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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的事项未包含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所界定的重大信息内,可及时向证券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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