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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8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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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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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826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4 月25 日 下午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4 月24 日-2018 年4 月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4 月2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4 月24 日15:00 至2018 年4 月25 日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 号康力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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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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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友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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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7,318,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110%。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4,998,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9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320,2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9%;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32,900,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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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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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17 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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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313,1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4,58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5,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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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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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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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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