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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Sep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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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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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证券代码:002367 公告编号:201768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9 月4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75 号),要求公司对2017 年9 月2 日披露的《关 于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涉及的事项予以自查、说明并对外披 露。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了认真自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回 复并公告如下:
1、相关纠纷涉及的具体金额,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涉及公司主要银行账 号,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3.3.1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影响公司、苏州新达的生产经营。
回复:
本次涉及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资金所属的银行账户分别为苏州新达电扶梯部 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达”)在农业银行吴江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 (账号:10543601040010042)和在农业银行吴江莘塔支行开设的基本户(账号: 10543601040001306)。
根据案件原告遵化市金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化金卓”)的诉讼请 求,请求的具体金额为:返还货款256.72 万元、支付违约金203.4 万元、赔偿 损失100 万元,三项合计560.12 万元。根据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书,裁定冻结案件被告或金融机构存款,以500 万元为限。该金额占2016 年末 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352,095.14 万元、营业收入331,405.81 万元、净利润 42,911.37 万元、货币资金及现金委托理财余额合计174,772.78 万元的比重分 别为0.14%、0.15%、1.17%、0.29%;占2016年末苏州新达经审计净资产108,033.81 万元、营业收入65,262.02 万元、净利润12,664.90 万元的比重分别为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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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95%。
前述金额在公司、苏州新达各主要资产、经营指标中所占比重很小,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的日常资金实行母公司集团化管理,当全资子公司资金不够时,由母 公司统一拨付,因此上述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苏州新达的生 产经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未被冻结,货币资金能够满足苏州新达正常生产经营 的需要;其中,募集资金账户内,除被冻结资金以外的剩余资金仍可使用,未对 公司募投项目产生影响。
因此,前述事项不属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仅是账户上部分资金被冻结, 银行账户内剩余资金仍可使用,公司认为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13.3.1 条规定的情形。
2、你公司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情况、相关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得 到有效实施,以及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针对相关业务所履行的具体程序 及结论。
回复:
公司本次涉及纠纷的原因初步判定是由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斯迈特东方”)某相关人员私刻苏州新达合同章,私自在斯迈特东方与 遵化金卓的《产品定制合同》上盖章,因斯迈特东方与遵化金卓发生纠纷,遵化 金卓一并将苏州新达列为被告,从而导致纠纷。
公司在知悉上述案件后,经对照自查公司内控制度,《印章管理规定》具体 规定了印章的分级管理、刻制、登记备案、领用、使用、销毁、台账和记录制度 等,实行了用印登记和存档制度,确信公司内部在印章使用上严格按照内部规定 实施印章使用流程,相关措施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本案他人私刻伪造公司 印章的违法行为,未有证据表明公司的内控措施和相关措施存在不当或漏洞,未 有证据表明公司或公司人员与此违法行为存在关联。
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制度建设”章节中表明: 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补充完善了各项业务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岗位手册,新建、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共计397 项,针对各个风险点制 定必要的控制程序,形成了规范的内部制度体系。公司认为,前述《2016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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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事项对你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本公司已采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苏州新达获悉该事项后,立即展开调查,与涉案人联系,并向 公安机关报案。苏州市吴江区汾湖派出所已受理苏州新达报案,并出具《接处警 工作登记表》和《情况说明》,证明报案事实,并通过对涉案人员的询问,初步 判定某相关人员私刻伪造印章事实,涉案人已将假章交至公安局。8 月29 日,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吴公(北)立字[2017]7545 号), 依法展开立案侦查,并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假章进行鉴定,预计近期内出具鉴 定结论。
(2)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递交《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情况说明》 等相关材料,发出《答辩意见》、《答辩意见(二)》,认为:印章系伪造,涉 及刑事犯罪,苏州新达不是合同当事人,苏州新达不承担责任,要求法院驳回起 诉,解除账户资金冻结措施。
(3)在未解决民事案件前,继续推动公安局侦查,追究涉案人责任,就冻 结公司账户资金造成的损失启动索赔。
(4)公司目前正积极协调处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司权益,积极与法院 沟通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事宜。经向法院申请,法院于2017 年9 月7 日解除 冻结苏州新达募集资金账户(账号:10543601040010042)被冻结金额共计192 万元人民币。公司已向苏州新达在农业银行吴江莘塔支行开设的基本户(账号: 10543601040001306)内存入足额资金,以仍可满足法院裁定的冻结存款要求。 由此,截止2017 年9 月7 日,苏州新达基本户(账号:10543601040001306)内 被冻结金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剩余资金可正常使用。
公司认为,本事项目前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现正积极解决,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 金被冻结事项。
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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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9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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