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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ug 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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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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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康力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 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建信康力投资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 发行股票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友林先生与非关联方 刘雪楠、沈刚拟设立的“建信康力投资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条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 开,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并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收购北京康力优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并增资

本次公司收购北京康力优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并增资需待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实施,本次拟收购的刘雪楠和沈刚合计持有的康力优蓝 56% 的股权价格,系参照了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630 号《资产评 估报告》中的评估值,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与交易相关方无利益关 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在评 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 果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公司收购北京康力优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并增资有利于公司在服务 机器人行业的业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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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股份支付合作

本次公司收购非关联方刘雪楠、沈刚持有的北京康力优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 司全部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6%),并约定在触发估值调整机制后,应由公司向 非关联方刘雪楠、沈刚支付的股份对价,通过指令王友林向非关联方刘雪楠、沈 刚转让“建信康力投资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相应份额的方式支付。 公司在王友林完成相应份额转让后,按转让份额的原值向王友林支付现金对 价。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 益。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耿成轩、强永昌、夏永祥 2015 年9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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