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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ug 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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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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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力电梯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保持公 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股份认购、股权收购并增资以及未来因《股 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可能产生的公司向王友林支付康力投资1 号资管份额转让对 价的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方案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损 害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拟收购的刘雪楠和沈刚合计持有的康力优蓝 56%的股权价格,系参 照了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630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值,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与交易相关方无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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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果作为定价的参 考依据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 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耿成轩、强永昌、夏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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