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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Apr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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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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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511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4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 月13日15:00至2015年4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友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议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27名,代表公司股份 386,753,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630%,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753,492股。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2名,代表公司股份 370,295,8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348%,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0,295,833股;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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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公司股份16,457,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282%,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57,659股;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7,714,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4%。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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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4,058,71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4%;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4,05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911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14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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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中短期金融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内部监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694,7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6%; 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4,008,719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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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55,97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84%;反对5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23%;弃权4,008,7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邵吕威、陆耀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4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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