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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Oct 29, 2012
54410_rns_2012-10-29_54300603-48d4-42fc-9247-9af49fe90174.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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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康力电梯参股吴江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拟参股公司暂命名为“吴江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最终名 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苏州汾 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汾湖经济开发区(具 体场所由筹备组选定),股东人数暂定 7 名。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模式为债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结合,综合传统信贷 和风险投资的互补优势,以债权和股权的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并通过对融资企业要求安全抵押资产和给予部分认股权的双重方式降低风险。
3、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 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与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 他经济组织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拟出资 3,600 万元,占拟设立科技小额 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 18%。
暂定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股东性质 | 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发起人 |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000 | 20 |
| 2 | 法人股东 |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3,600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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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法人及个人 | 五名其他股东 | 12,400 | 62 |
|---|---|---|---|---|
| 合计 | 20,000 | 100 |
4、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需经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江市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及苏州市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根据相关的审核批文方 可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手续。
5、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对外投资所履行的程序
1、2012 年10 月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本 次对外投资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的本次投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充裕的优势,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拓宽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绝大部分人力、物力均投向当前主营业务。公司将 继续利用现有资产、人员、技术做好主营业务,对外投资对公司当前主业未来的 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此次对外投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参股科技小额 贷款公司。”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能充分利用公司资金充裕的优势,拓 宽 公司的盈利能力,既能产生社会效应,同时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提升公司 整体竞争力,使公司获得强有力的持续经营与发展能力。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600 万元投资参 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 3、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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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资参股吴江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查阅了有关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规及 指导意见等,包括《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关 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并审阅了公司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实 施方案等文件,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拟设立公司的背景情况、内部管理设置、经 营运作模式、风险控制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1、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目的是利用公司流动资金充裕的优势,提 高资金利用效率,拓宽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符合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充分发挥本地金融机构对当 地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
公司的绝大部分人力物力仍投向当前主营业务,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会 对公司当前主业未来的发展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仍将继续利用现有资产、人员、 技术做好主营业务。
2、对外投资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尚需经市政府、 市金融办等机构和部门审批,存在审批未获批准的风险;小额贷款服务处于试点 阶段,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情况,要求公司及主发起人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工作,确 保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
四、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此次投资属于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 2、公司目前流动资金充裕,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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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效率,对公司当前主业未来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本次投资行为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批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程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就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拟 刊登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遗漏。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对外参股。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尚需获得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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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学军 王茂华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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