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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Oct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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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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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康力电梯 证券代码: 002367 公告编号: 201224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参股吴江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参股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吴江市汾湖 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命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科 技小额贷款公司”)。
1、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拟注册资本20,000 万元,由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为主发起人,股东人数暂定7 名,注册地址为汾湖经济开发区(具体场所由筹 备组选定),运营模式为专注于债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综合传统信贷和风险投资 的互补优势,以债券和股权的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通过对融 资企业要求安全抵押资产和给予部分认股权的双重方式规避风险。
2、公司拟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 他经济组织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拟出资3,600 万元,占拟设立科技小额 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8%。
3、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投资参股吴江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
4、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需经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江市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及苏州市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根据相关的审核批文, 方可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手续。
5、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吴江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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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吴江市芦墟镇府前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吉祥
注册资本:23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实业投资、基础建设投资;资产管理收益;国内贸易。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的国有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汾湖经济开发建设发展规划,重点负责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 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拟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 万元;经营范 围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积 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与投资管理模式。(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3、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
暂定股东人数7 名,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性质 | 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1 | 发起人 |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现金 | 4000 | 20% |
| 2 | 法人股东 |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现金 | 3600 | 18% |
| 3 | 法人及个人 | 五名其他股东(未定) | 现金 | 12400 | 62% |
| 合计 | 20000 | 100% |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目的是利用公司流动资金充裕的优势,提 高资金利用效率,拓宽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符合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充分发挥本地金融机构对当 地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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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绝大部分人力物力仍投向当前主营业务,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会 对公司当前主业未来的发展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仍将继续利用现有资产、人员、 技术做好主营业务。
2、对外投资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尚需经市政府、 市金融办等机构和部门审批,存在审批未获批准的风险;小额贷款服务处于试点 阶段,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规定配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做好相关的 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
综合而言,此次对外投资符合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的发展不构 成重大影响。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 委员会对公司拟以自有资金3600 万元投资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事项进行 了事前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 1、公司的本次投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2、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充裕的优势,提高资金利用效 率,拓宽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绝大部分人力、物力均投向当前主营业务。公 司将继续利用现有资产、人员、技术做好主营业务,对外投资对公司当前主业未 来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此次对外投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参股科技小额 贷款公司。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投资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能充分利用公司资金充裕的优势, 拓宽 公司的盈利能力,既能产生社会效应,同时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提升公 司整体竞争力,使公司获得强有力的持续经营与发展能力。
2、本次投资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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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600 万元投资参 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七、保荐机构意见
-
1、公司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
规定。此次投资属于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
2、公司目前流动资金充裕,参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利
-
用效率,对公司当前主业未来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本次投资行为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批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程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就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拟 刊登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遗漏。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对外参股。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尚需获得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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