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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Aug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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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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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委托,指派邵吕威律师、陆耀华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康力电梯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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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力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2 年8 月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召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2)2012 年8 月1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 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8 月30 日上午9:30 在康力电梯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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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股份187,521,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378,720,000 股的49.5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
2、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股东代表、
-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共同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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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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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关于“大高度、公交型扶梯生产线项目”与“控制系统生产线项目”
-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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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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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邵 吕 威 邵 吕 威 陆 耀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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