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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Nov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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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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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151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成都康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号”文核准,康力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7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266.8233万元。江苏天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诉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0)011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1年9月19日召开 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计划使用24,008.8550万元超募资金建 设成都康力电梯有限公司项目,首批投入15,000万元注册成立成都康力电梯有限 公司,后续投资将按项目进度逐步投入。有关情况已于2011年9月2日在《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2011年11月8日,公司取得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成都康力电梯 有限公司核准注册资料,并取得了成都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关情况已于2011年11月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成都康 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康力”)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 (以下简称“农行金堂支行”或“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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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成都康力已在农行金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成都康力电梯有限公司,账号:22 848401040004968 ,截止 2011 年 11 月04 日, 专户余额为 150,029,166.67 元人民币(大写: 壹亿伍仟零佰零拾贰万玖仟壹佰 陆拾陆元陆角柒分)。该专户仅用于“成都康力电梯有限公司项目”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成都康力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吴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上述定期存款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规定的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 转资金。定期存款的到期、续存均需从专户中经过。成都康力如需支取资金,上 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专户,并及时通知东吴证券。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成都康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康力电梯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成都 康力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成都康力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成都康力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军、王茂华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成都康力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成都康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成都康力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成都康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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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都康力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成都康力、开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本协议中东 吴证券的传真号码为唯一有效的传真号码。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成都康力、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成都康力有权或东吴 证券有权要求成都康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成都康力、开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东 吴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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